记者获悉,全国股转公司近日对券商下发通知,对新三板交易权限开通、交易监测全链条提出细化监管要求,重点防范非法销售新三板股票风险。
全国股转公司称,券商在为投资者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时,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加强对特定客户群体和异常交易行为的核查和监测力度,为何提出这些要求?全国股转公司称,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新三板股票非法销售风险。
据财联社梳理,核心要求有10条:
1.券商在认定法人机构投资者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时,必须查阅会计师事务所最近90日内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2.风险揭示环节需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通过签署风险揭示书、点对点风险提示等方式重点告知新三板投资风险及交易决策可能带来的损失。
3.投资者不予配合适当性管理或提供虚假、不准确、不完整信息的,券商应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办理相关业务或限制其交易权限。
4.权限开通环节需加强复核,重点关注“一人公司”、自然人出资人众多的有限合伙企业及集中开户、地址或电话重复、同一代理人代开多户等异常情形。
5.“一人公司”申请新三板交易权限必须通过临柜办理、现场访谈方式,当面核实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的资金来源及开户真实意愿。
6.针对“一人公司”需开展专项问询,针对高龄投资者需提示不得使用养老、医疗、购房等专项生活资金参与新三板投资。
7.投资者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后60个交易日内通过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大额买入股票的,券商需事后进行风险揭示。
8.各券商应结合自身客户情况明确大额买入金额标准,对存在异常情况的账户必要时可暂停交易权限。
9.券商需发挥自有渠道优势开展“防非”投教宣传,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投资者教育评估。
10.券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非法中介参与的可疑迹象,应当及时通过BPM系统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将持续加强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行为管理,发现券商存在未勤勉尽责行为的,将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于在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践中形成优秀经验做法的券商,将在《会员通讯》中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供全行业学习借鉴。
记者与行业人士沟通发现,“一人公司”受到关注,或是因为存在先垫钱帮人注册一人公司,批量开通新三板权限,再跑到短视频、直播、微信群里吹 “转板能赚十倍”“有独家并购内幕”,最后高位把票倒给散户跑路的情况。“有的还会忽悠那些不懂行的高龄老人,忽悠他们把养老钱、看病钱、买房钱都投进来。整体来看,就是监管对风险的重视、管理。”
近年来,券商在这一方面已有持续工作,如投资者以 “一人公司” 身份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券商根据相关要求需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和投教知识普及等工作,向投资者宣传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知识,充分揭示挂牌公司股票交易风险,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
权限开通门槛再细化,验资报告时效明确90日
具体来看,这次通知首先重申并量化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操作标准,覆盖权限开通、风险揭示、持续监测三个核心环节。
在权限开通环节,通知明确了验资材料的时效边界。券商认定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时,必须查阅会计师事务所最近90日内为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以此作为判断其是否满足出资要求的依据。
风险揭示环节,要求券商突破标准化文本限制,实施差异化风险提示。除签署统一风险揭示书外,需通过点对点沟通方式,结合投资者实际情况,重点强调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差异、挂牌公司经营风险等特性,明确告知投资交易决策可能带来的损失。
持续监测环节,建立动态适当性匹配机制。券商需定期跟踪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变化,对于不再满足新三板风险等级要求但坚持保留权限的投资者,需先完成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排查,确认不属于该类别的,再出具书面风险警示函。
若投资者拒绝配合适当性评估,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身份、资产信息,券商应当明确告知其法律后果,并有权拒绝办理新三板交易相关业务,或对现有交易权限采取限制措施。
“一人公司”成监管重点,60日内大额买入需事后专项揭示
此次通知将“一人公司”列为核心监管对象,针对其开户、交易全流程设计了专属核查机制,同时覆盖自然人出资人众多的有限合伙企业及异常开户情形。
什么是 "一人公司" 非法开户?据券商投教人士介绍,"一人公司" 非法开户是指以一人公司(即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非法开立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规避监管政策、逃避法律责任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具体表现包括:
虚假注册:通过虚假资料或手段注册一人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规避监管:利用公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规避自然人账户的监管要求和限制。
逃避责任:以公司名义进行交易,试图逃避个人法律责任和税务责任。
洗钱和非法融资:利用公司账户进行洗钱、非法融资等违法活动。
对于这次股转公司要求,权限开通复核环节,重点排查三类异常信号:集中批量开户、联系地址或电话号码重复、同一代理人代为开立多个账户。对于“一人公司”的权限申请,明确禁止非现场办理,必须通过临柜面签、现场访谈等方式,当面向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核实资金来源,全程录音录像确认开户为真实意愿。
风险揭示环节,针对“一人公司”设置了三项强制性问询内容。券商需逐一询问:是否由本人管理公司新三板证券账户并独立作出投资决策;用于投资的资金是否为公司自有资金;是否有人通过短视频、直播、公众号、微信、QQ、钉钉等平台,以鼓吹过往战绩、泄露并购重组或转板内部消息为由,劝说其开通一人公司账户参与新三板投资。
对于高龄投资者群体,通知要求券商增加专项资金用途提示,明确提示不将日常家庭生活费、养老金、医疗费、保险金、子女教育费、婚嫁金、购房款等专项用途资金投入新三板市场。
持续监测环节,券商要做好“一人公司”存量账户的识别,针对已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一人公司”,应当加大回访力度,提高回访比例,重点监测“一人公司”账户交易情况;对于投资者在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后 60 个交易日内通过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形式大额买入新三板股票的,应当事后进行风险揭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交易风险和非法销售风险。
各券商需结合自身客户结构和交易特征,自行制定大额买入的具体金额标准,对于存在明显异常交易特征的账户,券商可在必要时暂停其交易权限。
防非投教纳入年度评估,可疑线索实行实时上报
通知将防范非法销售工作纳入券商常态化监管考核,建立了“投教引导+线索上报+监管问责”三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
在投教宣传方面,要求券商发挥好自有渠道、特色资源优势,围绕“防非”开展教育宣传,揭示分析非法荐股、垫资开户、账户出借等金融“黑灰产”行为表现形式及特点,帮助投资者提升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非法中介侵害。券商开展“防非”投教活动情况将纳入年度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评估工作。
在权限开通、交易监测、客户回访等任何环节,发现非法中介组织参与的可疑迹象,可通过BPM系统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