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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1 22:31:50 股吧网页版
辛帕智能分红近6000万元后拟募资补流,应收账款高企遭问询,实控人曾签对赌协议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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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北交所官网披露关于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辛帕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资料显示,辛帕智能成立于2007年,专注于工业智能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主要产品包括智能灌注设备、智能混胶设备、腹板工装、叶片铺布3D激光投影系统等。

  业绩方面,招股书显示,报告期(2022年至2024年、2025年上半年)各期,辛帕智能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99亿元、3.07亿元、2.15亿元和1.40亿元,净利润5962.52万元、8399.77万元、5474.85万元和3710.20万元。

  北交所问询函指出,报告期各期末,辛帕智能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2亿元、1.35亿元、1.3亿元及1.85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0.34%、43.88%、60.42%及65.90%。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信用期外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65.70%、71.81%、62.69%及49.13%。

  对此,北交所要求辛帕智能说明应收款项规模较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信用期外应收账款的规模维持高位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催收措施及其有效性、相应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等。

  辛帕智能回复称,公司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合计占收入比例、应收账款周转率、账龄、逾期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均处于合理区间,不存在重大异常。公司应收账款规模较大且呈增长态势,主要系行业整体信用政策及下游客户结算特点所致,符合行业特征。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99.08%、87.58%及42.99%,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对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尚未回款的金额,公司已计提充分的坏账准备;报告期各期末的应收票据期后兑付比例均为100.00%,2025年12月31日应收票据期后兑付比例较低系应收票据未到期所致。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主要为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及大型能源企业,客户经营情况和信用情况良好,不存在经营异常、回款风险较大的情形。

  与此同时,北交所关注到,辛帕智能拟募集资金中有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公司两次进行现金分红。

  辛帕智能被要求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合理性,结合生产经营计划、营运资金需求,报告期各期末货币资金情况、应收账款管理政策、资产负债率情况、分红情况、理财产品支出情况,以及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与依据,说明补充流动资金及资金规模的必要性、合理性。

  对此,辛帕智能表示,报告期初至今,公司于2024年11月、2025年9月共进行过两次现金分红,合计金额5966.80万元,占报告期内归母净利润的比例为28.35%,现金分红金额及占比与公司利润规模相匹配。经测算,公司未来三年新增营运资金需求量约为1.24亿元,公司拟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经营规模扩张而产生的营运资金和资本性支出需求,有助于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

  另需注意的是,北交所问询函指出,2020年12月,辛帕智能在引入嘉兴德宁、德成云启、天津海河、群盟信息、何建文和吕新民等投资方时,公司及原股东(即王勇、雷绍球、汪衍啸、王志华、上海辛路)与上述投资方签署了相关对赌协议,公司属于相关义务承担主体;后续公司作为签署方与相关投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对原《补充协议》涉及公司作为义务承担方的条款内容进行相应终止,约定实际控制人王勇作为回购方。

  对此,北交所要求辛帕智能结合历次对赌协议的签订及主要条款变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触发股份回购或现金补偿等对赌条款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说明公司仍作为对赌协议签署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辛帕智能回复称,公司于2020年12月引入外部投资人约定的以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主体的对赌回购条款及其恢复条款已彻底终止,公司不再依据相关条款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或有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外部投资人约定了以实际控制人作为回购义务人的对赌条款,且同时约定了该对赌条款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提交正式合格上市申请之日起自动失效。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勇与股东汪衍啸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及《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6的相关规定,协议有效期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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