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到遗产吗?对下落不明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如何处分?虚假放弃继承有哪些法律后果?……今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5件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聚焦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兼顾维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合法权益,破解被继承人死亡后债务清偿难题。
继承人不得在放弃继承的同时仍然占有、处分遗产
债务人去世,继承人放弃继承,借款还能要回来吗?在最高法发布的一起案例中,华某公司、马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华某公司、马某曾借款10万元给杨某君。杨某君去世后,华某公司、马某为追讨欠款,将继承人告到法院,要求杨某君父亲杨某、母亲张某、女儿程某归还借款。
然而,3名继承人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杨某君的全部遗产,因此,华某公司、马某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判决后,杨某领取了杨某君的遗产。此后,华某公司、马某提起上诉,并另行申请指定某区民政局为杨某君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经过调解,促成3名继承人与华某公司、马某达成调解协议,承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律师费,且已实际还款5万元。
继承人放弃继承,转而又占有遗产,这样的行为法律如何评价?
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旨在避免遗产管理“落空”,不应成为继承人逃避责任的“工具”。
“3名继承人虽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但实际领取杨某君的遗产并作出处分,其行为与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完全相悖,表明实际并未放弃继承,因此应承担相应义务,债权人应直接以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依法及时兑现权利。”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由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条件,防止继承人利用法定程序“两头占”。
“诚信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对于继承人‘假放弃真逃债’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提供较多帮扶的,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不是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提供了较多帮扶,能分遗产吗?
在一起案例中,葛甲、黎某作为被继承人葛乙的堂弟、弟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但自2019年6月起,二人时常探望独自居住的葛乙,并在其癫痫发作时予以照顾、送医治疗,在葛乙死亡后,为其办理丧事及扫墓祭奠。
葛乙生前未订立遗嘱,又没有继承人,葛甲、黎某认为自己对葛乙扶养较多,应分得遗产。于是,二人便以葛乙生前住所地的某区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全部遗产。
为何要以民政局为被告?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审理法院表示,双方当事人对于某区民政局依法担任葛乙的遗产管理人均无争议,在此情况下,可以经过释明,在该继承纠纷案件判决中一并列明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判项,不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二人能否继承全部遗产呢?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人对葛乙并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而是出于亲情、道义自愿提供扶助和照料,依法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审理法院认为,葛甲、黎某并非葛乙的继承人,无法定扶养义务,在葛乙生前扶养照顾较多,在其死后为其办理后事并进行祭奠,综合考虑二人对葛乙的扶养时间为3年左右,以及扶养内容、扶养程度、遗产数额等因素,认定葛甲、黎某尚不足以分得全部遗产。判决二人分得葛乙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利益共计130万余元。
葛乙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其余的财产怎么办?根据民法典关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规定,判决生效后,根据某区民政局申请,葛乙的其余遗产即案涉房产,依法经法院拍卖、变卖后,所得钱款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由该区民政局管理。
“审理法院判决二人分得与扶养行为相适应的遗产,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该案也彰显对传统美德的传承,弘扬了和谐、公正、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下落不明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可由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代管,并由公证处专户提存
如果继承人下落不明,怎么确定遗产管理人?
在一起案例中,独居老人许某芳去世后,其侄子徐某华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查明,许某芳唯一的继承人为其弟弟许某森,自1951年至香港生活,现下落不明。
为避免遗产毁损、灭失风险,法院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遂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多人以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为由,主张继承遗产应如何处理?
许某芳“干女儿”沈某红提起诉讼称,许某芳生前曾表示名下房屋在过世后归沈某红所有,请求继承案涉房屋。徐某华提出反对,并提交了一份代书遗嘱。
“沈某红未能提交充分证据,难以认定其对许某芳扶养较多,故对其继承许某芳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徐某华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故对该遗嘱效力不予认可。”审理法院经过实地走访、询问,证实唯一继承人许某森并未照顾许某芳,因此应当少分遗产。自2001年至2015年许某芳去世,其一直由徐某华照顾,治病就医、日常生活、养老送终亦由徐某华帮扶,徐某华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适当遗产。
继承人下落不明,继承份额怎么办?
继承人虽下落不明,但仍然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可以在判决其继承遗产份额的同时,确定由遗产管理人负责保管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由徐某华继承案涉房屋,并由其向许某森支付遗产分割款30万元。对许某森应继承份额,确定由许某芳生前住所地的某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代管,后续由公证处提存。
“本案判决由徐某华继承房屋,并由其向许某森支付部分遗产分割款,因许某森下落不明,交某区民政局代管,由公证处提存,解决了继承人下落不明时的遗产管理等继承难题。”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增强了遗产处理的质效和公信力,在充分发挥遗产效用的同时,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公证处“一案一户”专户提存,独立于利害关系人,防范遗产被挪用等风险。民政部门和公证机构依法履职,搭建了合法、稳定、公正、透明的遗产管理框架,有利于保障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