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新闻稿,并向持牌法团发出有关开户及客户关系维护的通函,列明在开立账户及维持客户关系时应实施的监控措施。
据香港证监会披露,这份通函是在审视12家证券经纪行的开户作业后发出的。审视发现,部分机构在开户文件尽职审查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包括在开户过程中接受可疑或伪造文件,以及在管理与海外中介机构的跨境代理关系时存在监控薄弱问题。证监会同时指出,部分相关账户其后涉及在没有交易活动情况下进行可疑资金转移,反映有关账户可能被不当使用,并令持牌法团面对更高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据新闻稿,香港证监会要求所有持牌法团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内部核查,以检测是否曾有可疑或伪造文件被用于开户。证监会同时表示,将对开户过程中的严重监控失误,以及涉及可疑或伪造文件的情况采取严格监管和执法行动。
附录B还显示,香港证监会将采取以风险为本的方针,要求被选定的持牌法团对使用可疑或伪造文件开立的账户,以及零结余不动投资账户开展核查。其中,针对可疑或伪造文件开户的核查,持牌法团需识别自2023年1月起或证监会指明的其他时段内曾使用可疑或伪造文件开立的客户投资账户,并由独立外聘顾问按照证监会订明的范围及方法进行核查;有关核查应在自证监会提出要求当日起计三个月内完成。除特殊情况外,持牌法团应自开户核查完成当日起计六个月内,关闭已识别出的相关账户。
从通函附录内容看,针对内地投资者开户及账户管理的要求也进一步细化。附录B提出,所有持牌法团自通函发出之日起,在为内地投资者开立新的投资账户时,须落实额外措施,包括取得投资者书面声明,并要求相关结算及资金提存通过客户本人名下、开立于香港持牌银行或合资格司法管辖区受监管银行的账户进行。附录B同时列出,对零结余不动投资账户开展核查、重启及关闭安排的具体要求。
香港证监会在新闻稿中还提醒投资者,任何人如使用虚假文件或其副本,意图诱使持牌法团接纳为真文件,可能触犯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相关条文;有关账户也可能被终止使用,相关潜在刑事行为或会被通报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