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通知:
加强债券质押式
协议回购业务管理
5月22日,上交所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开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加强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管理,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总体来看,通知体现“扶优限劣,分层管理”的思路:一手抓发展,着力提升优质担保品相关协议回购交易的标准化程度和融资效率;一手抓规范,优化质押券结构,强化集中度及信息披露等管理,夯实业务平稳运行的基本盘。
创新提出多项鼓励性机制安排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作为交易所多层次债券回购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服务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交易需求,具有担保品覆盖范围广、交易灵活度高等特点。该业务在盘活存量债券资产、提升债券流动性,降低发行人融资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交所创新提出多项鼓励性机制安排。根据通知,使用利率债、债项AAA级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ETF等优质担保品的投资者结合自身需求,适用回购出资人名单披露和使用、回购期限标准化、折算比例适当提高等机制安排。
在回购期限标准化方面,上交所鼓励开展期限为1天、7天、14天、21天、30天、90天、180天、270天、365天的标准期限协议回购业务,改善资金配置效率。
同时折算比例适当提高。根据通知,协议回购正回购方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及其管理的公募产品的,交易双方可以协商适当提高质押券的折算比例。折算比例可以参考上交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折扣率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
“协议回购的回购期限、折算率等交易要素由双方协商决定,因此投资者在交易达成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寻找对手方、协商具体要素。上交所通过发挥市场组织功能,提升业务标准化程度,帮助投资者减少交易摩擦成本,有望进一步激活优质担保品的融资功能。”某资深业务人士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新增集中度、信息披露等要求
通知新设“单只质押券协议回购质押总面值不得超过该券已发行未偿还总量的30%”的集中度指标要求,并设置6个月过渡期,引导协议回购担保品集中度保持在合理水平,从而规范交易行为日常管理,增强业务内生稳定。
此外,通知要求开展融资交易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在交易前主动向交易对手披露产品委托人、管理人与质押券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涉及场外资金结算的,交易双方还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防范风险“关口”亦前移。通知限制了已经发生违约或经披露其还本付息存在重大风险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用于协商成交申报、质押券换券(换入)申报,优化回购担保品质量和结构。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实时监测和预警经纪客户协议回购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各项风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