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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3 10:54:00 股吧网页版
80亿元巨额索赔!*ST闻泰对抗荷兰干预 国内起诉能否 “抢回” 安世半导体?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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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中国公司,因海外子公司控制权被“架空”,转身在国内法院将子公司和外籍高管告上法庭,索赔80亿元——这不是电影情节,而是近日发生在*ST闻泰身上的真实事件。

  2026年5月22日,*ST闻泰(600745.SH,股价16.20元,市值201.64亿元)公告称,公司已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包括安世半导体等三家公司和三名外籍高管。公司认为,这些人在荷兰政府的干预下,联手将自己“踢出”了对安世半导体的管理,严重侵害了公司权益。法院已受理此案,但尚未开庭。

  这场官司背后,是*ST闻泰近一年来的艰难处境:2025年公司亏损超80亿元,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价一度连续11个交易日跌停。那么,这场诉讼能成为公司的转折点吗?

  法律人士指出,中国法院对此类案件拥有管辖权,被告若不出庭可缺席判决;但由于中荷两国缺乏司法互认条约,判决能否在荷兰获得实际执行,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闻泰方面索赔80亿元

  *ST闻泰的主营业务涵盖半导体和产品集成两大板块。去年,公司逐步完成产品集成业务的资产出售与交割,半导体业务由此成为公司核心板块,而该业务的核心资产正是安世半导体。

  根据*ST闻泰2025年年报披露,安世半导体是全球领先的分立与功率芯片IDM龙头厂商,是全球龙头的汽车半导体公司之一,拥有近1.6万种产品料号。

  变故发生在2025年“十一”假期前后。据披露,前期公司子公司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世半导体”)以及安世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世半导体控股”)(以下合称“安世”)收到荷兰经济事务与气候政策部下达的部长令,以及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企业法庭的裁决。截至目前,虽然部长令已被宣布暂停,但企业法庭的相关裁决仍然有效,公司对安世的控制权仍处于受限状态。

  据此,*ST闻泰及子公司裕成控股提起诉讼,其援引《反外国制裁法》,主张荷兰的部长令及企业法庭裁决构成该法所指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ST闻泰方面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包括撤回荷兰的程序并促使荷兰政府终止部长令;如被告无法采取上述行动,则请求判令安世半导体控股将其持有的100%安世半导体股权无偿转让至*ST闻泰名下,相关子公司的股权亦作相同处理;此外,要求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暂计80亿元。

  股价与业绩的双重打击

  安世半导体控制权受限对于*ST闻泰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2025年,*ST闻泰实现营业收入312.5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7.48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3.16亿元。非经常性损益主要系安世境外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形成的一次性投资损失,属于非现金、非经营性的会计处理事项。

  更令市场担忧的是审计结果。由于安世境外主体控制权受限,审计机构无法确认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合理性,也无法充分核实境外资产的估值;同时,安世荷兰方面关闭了原IT信息系统账号,导致审计机构无法回溯验证2025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于上述事项的重大性与广泛性,审计机构对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均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因此自2026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在4月30日的投资者交流活动中,*ST闻泰表示,目前整体经营已恢复稳定,管理团队将全力推进整改工作,尽快消除审计受限因素,争取在2026年度审计中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实现撤销风险警示。

  然而,这并未打消二级市场的疑虑。5月6日至5月20日,*ST闻泰股价连续11个交易日跌停,从停牌前的28.12元/股跌至16元/股。期间,公司发布了3次股票异常波动公告。直至5月2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学政出手增持,股价才止住跌停,但5月22日再度下跌3.57%。

  律师:中国法院对此类案件拥有管辖权

  根据*ST闻泰最新公告,公司已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诉讼涉及荷兰公司及外籍高管,国内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5月22日晚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侵权行为地、相关财产所在地等与中国有实际联系,中国法院即可管辖。本案涉及*ST闻泰在华权益受损,且诉讼标的额高达80亿元,符合中级法院的管辖标准。

  如果被告不应诉,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前提是必须完成合法有效的送达,这往往是对境外被告诉讼中的实际难点。如果通过海牙送达公约、外交途径或公告送达等方式完成了程序,缺席判决在法律上是成立的。

  对于判决的执行,王智斌认为,判决作出后,如果被告在境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直接执行。如果被告财产均在境外,则需要视中国与相关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关系,申请境外法院承认和执行。

  “这起诉讼更多是在法律层面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其实际追偿效果仍有待观察。”王智斌进一步指出,目前中国与荷兰之间没有专门的民商事判决互认条约,但两国均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在特定条件下不排除通过当地程序寻求承认的可能性。不过这一过程复杂且存在不确定性,最终能否实际执行到财产,取决于境外法院对中国判决的审查态度以及被告的实际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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