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23 17:33:20 股吧网页版
老虎证券否认对抗监管,表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指导进行整改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亓宁

K图 TIGR_0

  5月23日上午,老虎国际针对日前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罚事项及相关舆情发布声明。声明提到:“近期有关老虎国际‘拒不配合监管’或‘硬刚监管’等言论,与事实完全不符。我们对此予以严正澄清。”

  老虎国际方面表示,近日市场就相关监管动态出现多种解读,其中涉及公司的个别不实传言,已引发部分关注与误解。老虎国际表示,公司将一如既往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进行整改,坚持“合规先行”的发展理念,在所有展业国家和地区均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工作。

  第一财经注意到,此前有报道称,针对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整治及相关处罚事项,老虎证券方面表示已知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通知,并表示相关通知不直接适用于其香港实体,公司为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发出的牌照、独立营运并受其监管的持牌法团。目前公司在香港的各项业务运作如常,客户账户及服务未受影响。相关言论引起外界关注和讨论。

  公司在声明中表示,目前,老虎国际在各区域业务运营平稳,恳请大家以监管部门及公司官方发布的完整信息为准,避免因片面传播而产生误解。

  中国证监会22日发布的通报显示,近日,证监会依法对Tiger Brokers (NZ) Limited(下称“老虎”)、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富途”)、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长桥”)境内外相关主体在境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证监会通报称,老虎、富途、长桥境内外相关主体未经证监会核准,未取得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许可、经营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许可,在境内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推广、处理交易指令等相关证券业务服务并获取相关收益,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此外,三家机构境内外相关主体还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业务、非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上述非法跨境展业行为,违反了我国证券基金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没收老虎、富途、长桥境内外相关主体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严厉处罚。拟对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日晚间,富途控股、向上融科(老虎证券)陆续公告,宣布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拟)处罚通知。其中,针对富途在内地和香港的若干实体(相关公司)的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拟责令其改正或停止相关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拟处罚金额合计约人民币18.5亿元(约合2.71亿美元);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李华拟被处以人民币125万元(约合18.3575万美元)的个人罚款。

  针对老虎证券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开展了未经许可的跨境证券业务以及与基金和期货业务相关的非法活动,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其处以合计约人民币3.081亿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合计约人民币1.031亿元;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兼实控人巫天华亦被处以警告并处罚人民币125万元。

  22日当天,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SFC)还分别发布通告,就内地投资者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事宜向全行业作出指引更新。富途控股、老虎证券均发布说明,表态将积极配合和响应,严格按照监管机构要求稳步推进相关合规工作。

  老虎证券称,2023年以来,公司已全面停止为中国内地身份用户开设账户,同步停止对外广告、营销推广及活动,持续加强账户审核、身份核验及反欺诈管理机制,并将主要精力、资源投入在海外市场的经营活动中。截至2026年第一季度末,中国内地客户资产占集团全球总资产比例约为10%,新加坡、香港、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海外市场的客户规模及资产规模持续保持稳健增长。

  “本次监管指引明确面向所有境外金融机构,针对监管机构提出的最新规范要求,老虎国际将继续严格按照监管指引落实相关工作,并在此过程中全力保障客户资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服务秩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客户资金始终与公司运营资金严格隔离,并按照监管要求存放于独立托管银行账户中;客户持有的美股、港股及新加坡股资产,分别由美国存管信托及结算公司(DTCC)、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HKSCC)及新加坡交易所中央托管私人有限公司(CDP)进行托管。我们将全力保障投资者资产安全与合法权益。”老虎证券在此前一份说明中表示。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