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规则》明确要求董秘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等职,并设立至2027年底的过渡期。记者梳理发现,目前A股市场中,董秘兼任财务总监的公司超过800家,兼任总经理的亦超100家,这意味着近千家公司需在过渡期内完成人事调整。近一个月,已有30余家公司发布董秘辞任公告,约30家公司由董事长代行董秘职务,专职化调整序幕已拉开。受访专家对记者表示,这一制度设计将推动董秘回归信息披露与合规把关主业,从根本上强化其履职的独立性与专业性,促使公司治理迈向更高标准。
董秘人事调整拉开序幕
《规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要求: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职责,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秘职责。
记者梳理发现,过去一个月,多家上市公司发布董秘职务调整相关公告,主要分为以下情况:
一是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财务总监兼任董秘者,宣布辞去董秘职务。过去一个月,30余家上市公司发布董事会秘书辞任公告,其中不乏与《规则》相关。例如,4月29日,双良节能公告称,因工作调整,杨力康辞去公司董秘职务,辞职后仍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同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正式聘任缪宇煊为新任董秘。
二是董事长直接代行董秘职务。仅5月23日,便有包括登海种业、万泰生物、兰石重装在内的8家上市公司发布董事长代行董秘公告。自《规则》发布以来,已有约30家上市公司董事长宣布代行董秘职务。
上市公司为响应《规则》进行的董秘人事变动已开始,在未来19个月内,仍有近千家上市公司的董秘岗位需陆续进行调整。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5月24日,董秘兼财务总监的A股上市公司超800家,董秘兼总经理的上市公司超100家。
按照过渡期安排,5月24日后上市公司新任董秘必须符合任职、兼职要求;现任董秘兼职(如兼财务总监)需在过渡期内逐步拆分,2027年底前全面合规。过渡期内,存量不合规事项不立即处罚,但需制定整改计划并披露。这意味着,调整是一个有序推进的分工改革过程,可以避免引发短期人事震荡。
推动董秘“专职化”
A股市场长期以来的“兼职董秘”通病,其症结在于“运动员不能当裁判员”——若董秘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财务数据的编制与信息披露审核职责重叠,容易产生利益冲突;若兼任总经理,经营决策与合规把关之间也会存在矛盾。
《规则》颁布以来,上市公司董秘招聘需求集中释放。公开信息显示,浙江某市值超百亿元的食品饮料上市公司于4月24日《规则》发布当日即挂出年薪40万元至70万元的专职董秘招聘,A股上市半导体企业也通过第三方紧急招募专职董秘。
但需要注意的是,《规则》设置了较高的任职门槛:董秘候选人须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或金融从业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业内人士评价,这将推动董秘队伍从“事务型”向“专家型、治理型”转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记者表示,这一门槛设定“适当且合理”,对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均有较高要求。但他注意到董秘群体在现实中的地位落差:“目前A股有不少公司由财务总监兼任董秘。有人担心董秘与财务总监等职位分立,或导致其丧失上市公司高管地位,无法享受与其他高管同等的待遇。”对此他建议,若条件允许,董秘能进入董事会或党委班子,将更有利于全面履职。
董秘履职迎来制度重塑
从更长远的角度看,受访人士认为,《规则》将推动公司治理水平向更高标准迈进,促使董秘回归信息披露、投融资合规把控等主业,确保履职独立性与专业性。
一位业内人士将《规则》总结为从“三无”,即无权力查阅、无底气表达、无渠道报告,到“三有”,即有权力查阅、有底气表达、有渠道报告的根本性转变。
《规则》填补了证监会层面对董秘监管的规则空白,将董秘系统性地界定为信息披露活动的组织者、公司治理合规的监督者、内外部有效沟通的联络者。《规则》要求公司向董秘开放全维度信息权限,并赋予其合规意见不被采纳时可向证监会和交易所直接报告的渠道,从而形成“管理层执行、董事会决策、董秘合规把关”的多维制衡格局,有效防范实控人滥用控制权的风险。
“董秘扮演着承上启下、连接公司内外与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桥梁’角色。”刘俊海表示,对监管而言,董秘是对接交易所的平台;对市场而言,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沟通的窗口;对内而言,则是将公司法、证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要求转化为公司具体实践的“转化器”,其作用至关重要。
有董秘对记者表示,过去董秘履职能否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长或实控人是否“给面子”,《规则》等于给了董秘一把可用的制度钥匙。另有受访董秘认为,“上市公司核心岗位的权力一旦过于集中在某几个人手上,就很容易出问题,有必要做好核心岗位的隔离”,《规则》推动的权责分离恰是对这一隐忧的正面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