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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5 22:02:50 股吧网页版
中金财富一营业部被责令改正:考核激励不当等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5月25日电因存在考核激励不当等三项违规行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长春长春大街证券营业部被责令改正。

  25日,吉林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长春长春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和《关于对周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责令改正》显示,经查,中金财富长春长春大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考核激励不当,对员工的绩效考核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绩效考核与新开户数量、客户交易量直接挂钩。

  二是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申报和监控管理不到位。

  三是未有效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吉林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中金财富长春长春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警示函》显示,经查,周阳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中金财富长春长春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诱导客户提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等问题。

  吉林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周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中金财富是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据中金财富2025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末,公司资产总额为2237.93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916.17亿元,扣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后的自有资产总额为1321.76亿元。报告期末,负债总额为2004.36亿元,扣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后的自有负债总额为1088.20亿元,自有资产负债率为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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