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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6 00:27:50 股吧网页版
多部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不得克扣拖欠工资,应缴工伤保险
来源:南方都市报

  5月25日,人社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对近几年来超龄劳动者保障不足、劳动争议的相关问题给出明确规定。就医疗和养老等与退休相挂钩的待遇,官方明确“再就业”不减损其待遇,而对兜底保障的工伤保险, 官方则明确企业应当为劳动者参保。

  自2020年以来,退休年龄以上的劳动者长期高强度劳动、缺乏劳动保障的情况,屡次引起舆论关注。由于这种用工情形长期存在,企业方面也需要相应的合规指引。由此经过数年讨论,2026年5月,官方通过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方式,回应这些民间关切的问题。

  人社部表示,当前,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劳动者众多,劳动权益面临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为落实延退改革决定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要求,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评估和广泛征求意见,人社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出台,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旨在明确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也属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而按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根据其所在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前述争议出现的原因在于,中国的劳动保障、工伤保障等制度设计,均与劳动关系高度绑定,但超龄劳动者长期游离在这一体系之外。官方表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将其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着力解决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

  具体权益方面,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者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规定,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另一个主要调整出现在社保领域。文件特别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此外,官方介绍,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为更好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需延长缴费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同时,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也会进一步优化经办公共服务,畅通信息查询渠道,为延长缴费人员提供清晰指引,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参保缴费服务。

  医保方面,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官方表示,超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超龄劳动者的投诉,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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