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入股拟上市公司 两证券从业人员被罚190万元
来源:中国经营报
江西证监局近日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违规买卖证券的证券从业人员苏华峰、史哲元,分别处以9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
经查明,2022年1月,证券从业人员苏华峰与名义持有人达成一致,名义持有人通过委托持股方式向苏华峰转让某拟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当月,苏华峰股权款转账至名义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2025年9月,名义持有人等额返还股权款。
史哲元违规入股情形与苏华峰基本一致。2022年1月,证券从业人员史哲元与名义持有人达成一致,名义持有人通过委托持股方式向史哲元转让某拟上市公司部分股份。2022年2月,史哲元股权款转账至名义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2025年9月,名义持有人等额返还股权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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