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越科技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行为,或被上交所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而早在去年10月31日,公司就已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但此后仍有量化基金逆势买入,引发市场关注。
例如,清越科技一季报显示,某量化基金成为公司第七大流通股东,持股数量为219.57万股。再查阅该基金2025年年报,截至2025年底,其持有清越科技107.34万股,为基金第二大重仓股,但彼时尚未进入清越科技前十大流通股东之列。也就是说,该基金在今年一季度加仓清越科技112.23万股。
《公募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第8.15.1条规定,基金须在定期报告“投资组合报告附注”栏目中,说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形;如存在,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说明。但在该基金2025年年报“投资组合报告附注”栏目中,并未披露清越科技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事实。
该量化基金的行为,已不再是简单的投资风控问题,而可能是违背受托初心、违反合规准则的失范行为。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募基金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拥有完备的数据监测、风险筛查与投研体系,在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退市风险已充分公开的情况下,仍漠视投资风险、追逐短期波动收益,大举加仓问题股,或已违背谨慎勤勉义务。而在基金年报中隐瞒标的被立案调查的信息,或涉嫌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进而对投资者形成误导。
公募基金本应是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引领力量,但个别小盘量化基金的投资策略侧重股价动量、技术因子,持仓分散、单只标的占比较低,弱化了基本面研判与合规风控。此类行为或助长市场短期投机风气,扭曲市场定价逻辑,背离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导向,最终还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缩水,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
为根治乱象、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建议从责任压实、监管惩戒、规则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入手,构建长效治理机制。
一是压实基金管理人受托责任。问题股虽然股价波动率较大、存在套利机会,但公募基金更应将谨慎勤勉义务落到实处,将价值投资理念放在首位,完善投研、交易、风控三方制衡机制,强化事前筛查、事中监控、事后回溯,从源头杜绝违规投机交易。应将上市公司立案调查、行政处罚、重大违法、退市风险等情形纳入负面清单与强制风控阈值,不盲目投资存在重大违法失信及高风险的标的。
二是监管部门强化对基金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惩戒。基金法第131条对此类行为规定了处罚规则,包括对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方面的处罚。监管部门可对基金定期报告开展常态化专项核查,对隐瞒重仓标的重大风险、存在信披遗漏的机构落实“双罚制”,通过罚款、业务限制等惩戒方式强化震慑,杜绝侥幸心理,倒逼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披义务。
三是完善量化基金专项监管规则。针对量化交易算法驱动、分散持仓、高频运作等特征,细化合规运营标准,要求风控模型、交易算法事前备案,明确禁止炒作问题股、风险股的监管红线,而不是放任留下投机炒作风险股的口子。依托大数据监管手段,精准识别量化基金逆势博弈退市股等违规行为,实现精准化、动态化监管。
四是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基金法第145条规定,违反本法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完善基金信披违规、投资违规、履职失责对应的民事赔偿机制,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支持投资者通过合法途径追索损失。
总之,量化工具只是投资手段,绝不能成为单纯投机套利的工具。要多管齐下遏制量化基金“火中取栗”式投机问题股的乱象,切实守护基金投资者利益,推动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