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参加2026北京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大会时表示,证监会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补链强链,通过再融资做优做强,积极服务北京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引导市场资源加快向新质生产力领域集聚。
近年来,在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问题上,管理层一直强调要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资源整合,而并购重组通常又与再融资紧密相连。
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而言,并购重组确实是做优做强的快捷方式。公司缺什么,就可以通过并购重组补充什么;哪方面薄弱,也可以借此弥补短板,这正是“补链强链”的意义所在。通过并购重组及相应的再融资,确实有助于上市公司提升竞争力。
不过,并购重组与再融资并不必然意味着上市公司能够做优做强。放眼A股市场,每年都有不少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和再融资,但真正因此实现做优做强的只是少数。问题就在于并购重组与再融资的质量不过关。比如,有的上市公司收购的本身就是劣质资产,或是价格严重高估的资产,这类资产并入上市公司后,往往会成为企业负担。这样的并购重组,本质上可能只是利益输送,损害的是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又如,有的上市公司本身并不缺钱,甚至持有大量资金用于投资理财,却仍开展再融资。这类再融资本质上更像“圈钱”,募集资金难以发挥应有效率,不过是对市场资源的浪费。
因此,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与再融资做优做强应从两个方面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
首先,要确保项目质量,这是关键。对此,既要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与再融资,为其创造更加高效的审批和融资环境,也要坚持严格审核,防止劣质项目成为并购重组标的。
尤其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收购的监管。现金收购是当前市场监管的一个薄弱环节。由于现金收购不涉及增发股份,通常无需监管部门审核,相关事项基本由上市公司自行决定,这为管理层的人为操作留下空间,也不排除存在利益输送、高价收购实控人及关联方劣质资产的可能。对此,监管短板应尽快补齐。
其次,要落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再融资的责任制。上市公司董监高必须对并购重组及再融资募投项目的质量负责。如果项目质量出现问题,项目主要负责人以及当初投赞成票的董监高应承担相应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只有真正压实责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再融资的质量才能得到保障。否则,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并购重组与再融资,其质量很难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