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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7 01:35:11 股吧网页版
因未及时披露仲裁事项 东华能源及相关责任人被警示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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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6日晚,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能源”)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未及时披露仲裁发生及仲裁后续重大进展,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仲裁相关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了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公告显示,经监管调查,2022年5月13日,东华能源在中国香港发生仲裁事项,其中最大涉案金额折合约13.7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64%。2025年5月14日,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仲裁裁决。2026年1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东华能源8.02亿元财产。2026年1月15日,东华能源持有的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8.02亿元的股权被冻结。对于上述仲裁情况,公司于2026年4月份才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除上市公司违规外,公司董事长周一峰、总经理邵晓、董事会秘书陈文辛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同样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任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华能源、周一峰、邵晓、陈文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晚间,深交所向东华能源及相关当事人下发监管函,要求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上市公司诉讼与仲裁的信息披露标准,核心规则是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作为原告或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累计超过净资产的10%,即达到披露标准。本案涉案金额超过1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64%,单案金额已达标,无需叠加其他案件。按照规定,仲裁发生时就应当披露,此后仲裁进展、审理结果、财产被查控等关键节点均须公告。及时披露风险是法定义务,风险判断权应当归投资者,管理层无权自行判断风险、决定该仲裁事项是否披露。”

  深度科技研究院院长张孝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事件暴露了东华能源内部治理的三个问题:一是公司信息披露管控存在严重漏洞,重大仲裁、资产冻结等事项未按流程上报、跟进与披露;二是核心高管合规意识不足,未勤勉履职,漠视监管规定;三是风险防控体系缺位,重大法律风险长期失管,排查预警工作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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