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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7 23:39:30 股吧网页版
利用财报更正内幕信息避损 两人遭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5月27日电浙江证监局网站25日发布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高磊、黄宝安内幕交易案作出处罚。

  其中,浙江证监局在关于高磊内幕交易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2024年7月17日盘后,相关公司披露更正公告对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2024年7月12日盘后,前述内幕信息已实质公开,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4年7月2日至7月12日盘后。

  浙江证监局指出,黄某安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7月2日17时56分。

  来源:浙江证监局网站

  浙江证监局提到,高磊与黄某安系朋友关系,黄某安是本案法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磊与黄某安接触。2024年7月3日至9日,高磊控制使用其控制的淮安相兑弘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卖出所持相关公司股票共8017453股,卖出金额112428975.15元。经计算,私募基金产品交易避损8762078.65元,高磊控制相关公司以咨询服务费名义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456365.04元。

  浙江证监局表示,高磊卖出相关公司股票时间与其与法定知情人黄某安接触时点基本一致,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高磊对其交易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浙江证监局认为,高磊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是没收淮安相兑弘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违法所得8762078.65元。

  二是没收高磊违法所得456365.04元,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浙江证监局在关于黄宝安内幕交易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2024年7月17日盘后,相关公司披露更正公告对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2024年7月12日盘后,前述内幕信息已实质公开,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4年7月2日至7月12日盘后。

  浙江证监局指出,黄宝安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7月2日17时56分。

  浙江证监局提到,黄宝安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于2024年7月3日、4日累计卖出相关公司股票13万股,交易金额1889837元。经计算,交易避损217906.18元。黄宝安卖出相关公司股票时间与其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黄宝安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无法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案涉交易活动。

  浙江证监局认为,黄宝安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没收黄宝安违法所得217906.18元,并处以7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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