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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8 22:02:21 股吧网页版
外卖员送餐车祸身亡,刑拘网点负责人敲响行业警钟|新京报快评
来源:新京报

  正是因为其放弃安全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这是网点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基础。

  ▲公安交管部门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某外卖平台运营公司驻东莞市网点众包骑手管理负责人邓某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图/南方都市报

  外卖骑手凌晨撞车身亡,网点负责人被刑事拘留。冤吗?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日前,广东东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外卖骑手耿某在配送外卖订单过程中与人相撞导致死亡。警方“溯源调查”,对耿某所在外卖平台的网点众包骑手管理负责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重大责任事故罪,多发于矿山开采、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领域。外卖行业,以该罪名被刑事追究的还比较少见。但可以明确的是,对于发生在外卖行业的犯罪行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并无任何法律障碍。

  根据刑法,该罪名的适用条件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就外卖行业而言,外卖中的所有行为,包括骑手接单、送单,平台派单、对骑手管理等等,都属于“生产、作业”范畴。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范围比较宽泛。而哪些主体最终将进入刑事追究范围,则要看谁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导致危害社会后果的发生。

  根据报道,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死者耿某存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使用手机、闯红灯、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冒用号牌及经过改装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等多项违法行为,耿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可见,如果耿某没有上述诸多违法行为,事故或不至于发生,自己也不会送命。一些人据此认为,既然耿某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外卖平台的网点众包骑手管理负责人邓某被追究刑责,似乎有点冤。

  其实并不冤。耿某违反交通法规不假,如果他没有死亡,而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他也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外卖平台网点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事实同样清晰。

  根据报道,这家外卖平台运营公司,众包兼职骑手交通违法现象普遍,大量骑手使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进行配送作业,但运营公司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也就是说,如果耿某所在网点负责人能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对骑手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耿某行为将受到极大约束,而不是在公共道路上“随心所欲”,该事故仍可避免。正是因为其放弃安全管理责任,导致重大事故发生,这是网点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基础。

  还要注意的一点是,死者耿某是一名“众包骑手”。“众包”模式对于公共安全带来的隐患,同样值得警觉。

  众包是时下常见的外卖配送模式。它通过平台将外卖收派任务灵活外包给社会兼职人员,兼职配送员依托App抢单、派单,按件计酬。这种模式具有成本低等优势,却也带来管理上的难题。一旦外卖平台缺乏必要准入门槛,后续又放弃监督和管理责任,就容易导致管理失范,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

  “责任重于山”。外卖网点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被刑事追究,是对全行业敲响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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