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税务部门集中曝光了一批利用私人账户收款方式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典型案件,涉及医疗门诊、家庭装修、加油站等行业。从通报的案件看,私户收款偷逃税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私户直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及亲属等担任“收款代理人”,销售款直接转入其银行私人账户,对应收入不开票、不申报;二是收款码隐匿,将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收款码与私人账户绑定,交易资金流入个人账户;三是平台转存,先通过第三方经营服务平台归集全部销售收入,再统一划转至经营主体相关人员个人账户,同时以“借款”“预收账款”等名义虚假挂账。
“通过私人银行账户、个人收款码或第三方平台转移经营资金,存在不列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涉嫌偷税。税务部门将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谷成表示。
当前,账户信息、资金流水、交易数据已实现全链条信息互通,任何试图通过私户收款规避监管的侥幸行为,均将难逃数据识别与依法追责。2019年至2023年,内蒙古伊东集团西乌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员工及其亲属私人账户收款、在账簿上少计收入等方式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17亿元。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6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2020年至2022年,湖南婴商营养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实际控制人亲属私人账户收款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26.68万元。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86.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营主体需合规开立使用银行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单位款项不得违反规定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据了解,不按规定报送账号的经营主体,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会影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给自身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的,一次性扣11分,经营主体将无法获评为A级,相应的守信激励措施也将无法享受。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管理学院院长李刚认为,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对公账户开立、报备及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全部应税收入全额入账、全额据实开具发票、依法如实纳税申报。同时,应健全内部财务管控与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资金收支全流程留痕管理,杜绝私户收款、账外经营、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