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填补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细化规则空白 将“数据”“算法”等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法治聚焦)
来源:人民日报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是维护企业竞争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关键核心,是支撑产业安全、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基石。”
《规定》填补了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细化规则的空白。《规定》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细化商业秘密的认定规则、侵权行为类型及行政保护程序,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各类企业合规经营提供精准具体、可操作的行动指引。
《规定》针对数字时代的适配性更强。随着数字经济深度发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数字资产成为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电子侵入、远程爬取等新型侵权行为频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卢海君介绍,新规明确将“数据”“算法”等纳入受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范畴,全面细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精准覆盖数字时代新型侵权手段;明确电子侵入、越权接触、非法传输、私自下载、超权限使用等数字化行为,属于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
此外,《规定》新增教唆、引诱、帮助侵权条款,完善第三人责任,实现全链条追责。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域外适用效力,境外侵权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秩序的,我国监管部门可依法追责。
“十五五”时期,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快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见,开展新一批创新试点,培育专业化鉴定机构,推动建立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清单。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负责人认为,随着商业秘密保护网络越织越密,企业敢闯敢创的信心将更加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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