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所)因在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3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相关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被罚没1301.89万元,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经查明,中审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审华所出具的广道数字2018年至2023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广道数字通过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发货通知单及入库单等方式虚构销售和采购业务,从而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2018年至2023年连续6年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各年度虚增营收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比例在85%以上,虚增成本占比在83%以上,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审华所对广道数字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华所上述审计业务收入为216.98万元(税后)。
二、中审华所在相关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
(一)控制测试存在重大缺陷
中审华所在2018至2023年年审工作中,未对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样本中存在的后入库的存货入库单号早于先入库的入库单号、不同月份采购入库单编号连续,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样本中存在的后出库的出库单号早于先出库的出库单号、银行回单对手方开户行名称与银行日常命名规则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相关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中审华所在2018年至2023年年审工作中,未对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职业审慎,对公司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中错别字、格式异常,银行回单中错别字、对手方开户行名称与银行日常命名规则不一致等方面存在的大量明显异常未予应有的关注,未发现公司长期伪造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回单用于虚构销售收款、采购付款的情况。
(三)函证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中审华所在2018年至2023年年审工作中,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对发函收件人或回函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与公司员工通讯录姓名、联系方式一致,发函地址与回函地址不一致,不同客户回函寄件人或联系方式相同、个别函证客户印章名称与其工商注册名称不一致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追加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相关回函可靠性。
2020年、2022年年审工作中对未回函的应收账款执行替代测试时,未对替代测试凭证后附的发票和银行回单对手方开户行名称与银行日常命名规则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审慎核实相关销售的真实性。此外,中审华所在2018年审中对部分未回函客户未执行替代测试。
(四)应收账款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中审华所在2018年、2020年至2023年年审工作中,抽取应收账款贷方发生额执行细节测试,未对部分凭证后附的银行回单存在错别字、对手方开户行名称与银行日常命名规则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追加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相关销售的真实性。
(五)存货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中审华所在2018年至2023年年审工作中,未对存货采购合同检查及测试、存货入库测试、截止性测试等审计程序中存在的后入库的入库单号早于先入库的入库单号、不同月份采购入库单编号连号、存货入账凭证后附的银行回单和采购发票对手方开户行名称与银行日常命名规则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追加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相关采购的真实性。
2018年至2023年年审工作中对存货执行监盘程序时,未打开包装查看存货是否真实存在以及产品状态,监盘程序流于形式,未能发现公司使用空箱或二手硬件冒充账面存货的情况。
(六)应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审华所在2022年、2023年年审工作中,分别抽取应付账款借贷方发生额执行细节测试,未对部分应付账款凭证后附的银行回单对手方开户行名称与银行日常命名规则不一致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追加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相关采购的真实性。
(七)收入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中审华所在2019年至2023年年审工作中,抽取营业收入贷方发生额执行细节测试,未对部分凭证后附的后出库的出库单号或货运单号早于先出库的、不同月份出库的出库单号或货运单号连号、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开户行名称与银行日常命名规则不一致、合同和发票上的客户名称与出库单、收货确认单不同等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追加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相关收入的真实性。
(八)未审慎核验税收证明
中审华所在2018年至2023年年审工作中,未对公司提供的纳税证明、税收完税证明采取登录税务局网站、扫描二维码查看等必要的核验程序,未发现公司通过伪造相关税收证明隐瞒虚构销售及采购业务。
吴英达作为广道数字2018年至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实际履行广道数字2021年至2023年年度审计项目合伙人职责,是对中审华所2018年至2023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龚义华、谭新红作为广道数字2021年至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对中审华所2021年至2023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作出处罚决定:对中审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16.98万余元,处以1084.9万余元罚款,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对吴英达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对龚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谭新红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鉴于吴英达、龚义华、谭新红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还决定:对吴英达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龚义华、谭新红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