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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30 21:09:10 股吧网页版
增设打击网络传销专门内容《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央视新闻

  记者今天了解到,为适应新形势下打击整治传销工作需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禁止传销条例》,形成《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至6月28日。

  征求意见稿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

  增设打击网络传销的专门内容。网络传销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涉案资金量大、潜在社会风险高,是当前防范和打击传销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根据工作实际,对网络传销进行定义。

  强化防范和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措施。打击传销需要坚持防范与查处并重的工作思路,营造上下联动、各尽其职、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社会综合治理格局。为此,作出如下修改:

  •   一是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惩治传销工作负总责内容,将网信、通信、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增列为打击传销相关部门。

  •   二是针对传销活动特点,新增资金监控措施,规定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嫌传销资金的监测工作,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   三是增加信用惩戒措施,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任何经营主体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加重传销法律责任。

  •   一是将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罚款,由定额罚为主修改为以违法所得的倍数处罚为主,对一年内因参加传销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加大罚款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

  •   二是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在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过程中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应及时停止并纠正。

  •   三是新增与被调查传销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

  •   四是新增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传销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法律责任。

  •   五是处罚到人,新增传销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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