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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31 00:05:43 股吧网页版
评标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本办法标准外的额外报酬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发改法规规〔2026〕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5月15日

  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发放工作,维护评标专家和招标人合法权益,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所产生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是指纳入全省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被招标人抽取依法依规参加评标活动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第四条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评标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在专家评标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支付或由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代发。

  第六条评标专家有义务根据国家发票管理办法及税务相关政策,向劳务报酬支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评标专家获得的劳务报酬为税前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范畴,应当依法纳税,由劳务报酬支付方申报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评标费按照评标时间的时数和隔夜评标的天数进行计算和支付。

  评标时间以系统通知的专家到达评标地点时间为计算起点,迟到专家以实际签到时间为计算起点,至完成评标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隔夜评标夜间休息等非评标时间)。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第八条评标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在当天完成的,评标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评标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小时增加100元;单日评标费上限为1000元。

  (二)隔夜评标项目结合评标时数和评标天数进行综合计算,评标开始当日、评标结束当日评标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超过4小时的,每小时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其余天数按照每人每天1000元标准进行计算。

  (三)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评标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时间。

  (四)按要求从国家级专家库和省外的行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由招标人邀请的专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可参照专家库所在地标准执行。同一项目,既有省外专家、又有省内专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同一标准。

  (五)参与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可按照专家所在评标专家库的标准执行,也可以由主、副场专家库组建单位协商确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副场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六)担任评标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

  (七)以专家抽取系统通知的专家到达评标地点时间为准,评标专家迟到0.5小时以上1个小时以内的,扣除评标费100元;迟到1小时以上的,取消专家本次评标资格,重新补充抽取专家。

  (八)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经工作人员提醒拒不改正的,扣除评标费100元。

  (九)评标专家协助质疑答复的,不支付评标费。

  第九条其他补助包括交通补助、住宿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本地评标和远程异地在线评标,不提供其他补助。

  (二)专家赴异地现场评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如果无法在评标当天往返,应安排专家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十条已经到达评标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需要回避或因评标项目因故取消、延期等非评标专家自身原因,不再开展评标工作的,按150元/人标准支付补助。

  第十一条专家评标期内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质量。评标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

  用餐休息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计入评标时间。

  第十二条专家未完成评标工作擅自离开评标现场,或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发放劳务报酬等费用。发放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所发放的劳务报酬等费用按税后金额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索要本办法标准外的额外报酬,对违反规定的专家,由所评标项目行业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项目评标结束后,专家索要额外报酬的,应当按照现场见证规定,对专家行为进行制止、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同步书面报告专家所在库的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除评标专家外,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除相关食宿费用报销外,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本地评标,是指专家入库注册的评标区域与评标地点在同一市(州)或县(市、区)。

  本办法所称异地现场评标,是指专家入库注册的评标区域与评标地点不在同一市(州)或县(市、区),专家需到项目评标现场进行评标的。

  本办法所称异地在线评标,是指专家入库区域与评标地点不在同一市(州)或县(市、区),但专家无须到项目主场评标现场,按照就近和便利原则,跨省、跨省内行政区域随机抽取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远程协同、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信息技术手段,在两个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完成的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包括招标人、委托人、出让转让方等交易项目发起主体。

  第十七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标项目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鼓励通过在线方式支付专家劳务报酬,并对专家领取所评项目的劳务报酬进行记录。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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