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张玮华记者于勇)5月30日,在第四届金融法治前沿论坛暨“制定金融法的核心命题与规则创新”学术研讨会上,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多奇表示,制定金融法要把握两大逻辑,即体系思维与问题导向相结合。
在体系思维方面,许多奇表示,金融法立法既要统筹协调各类法律关系、打通不同法规之间的衔接壁垒,也要立足实践,针对性解决现实问题,核心就是补齐短板,消除监管空白、监管重叠、法规冲突以及权责不匹配等问题。此外,体系化设计还要具备前瞻性与包容性,充分考量新兴金融业态的复合属性,覆盖金融创新全生命周期,提前布局金融科技、人工智能赋能金融等未来应用场景。
在问题导向方面,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多奇表示,我国金融监管与司法的协作模式区别于西方国家,更注重二者协同配合。同时,我国尽管不属于纯粹的判例法系,但也不完全照搬法教义学模式,整体坚持实践导向、立足本土问题开展立法。针对私人数字货币无序扩张、跨境支付受传统体系制约、数字金融合规困境等现实难题,我国亟需尝试探索特色解决方案。
许多奇表示,上海金融法院推行的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正是问题导向下的创新实践。她举例道,部分国际衍生品相关合同、行业标准与交易惯例内容繁杂、体系庞大,短期内难以通过正式立法逐一规范。对此,法院即可采用模拟裁判的方式形成参考案例,今后遇到同类案件便可参照执行,逐步形成司法惯例,以此填补现阶段的立法空白。许多奇认为:“如今金融立法愈发强调事前预防,若等到风险出现再处置,往往只能事后追赃挽损,因此法律规制必须向前延伸。金融稳定法等相关法律正是构建起‘事前预防、事中化解、事后处置’全链条风控体系的重要保障。”
“金融法治建设始终伴随着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未来需要在体系框架下持续发现新问题、开展动态调整与试点探索。”许多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