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理财已成为很多人规划生活、进行个人资产管理的重要方式,很多金融机构也向客户推荐购买理财产品。而理财产品是存在风险的,一旦出现亏损应该如何界定责任?是否真的都是“买者自负”?
65岁的尚某在银行工作人员推荐下,认购了风险等级为中风险的基金A产品,交易金额120万元。此后,银行工作人员又将尚某A基金份额,转换到风险更高的基金B产品中。
而当尚某准备赎回基金B产品份额时,发现已亏损了70多万元。于是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对于新转入的基金,销售者需重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风险警示及风险确认,也就是履行适当性义务,将合格产品推荐给合格投资者。法院查明,尚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不符合购买基金B产品的条件。
最终,北京金融法院判决:案涉银行对尚某因基金转换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表示:"我们提到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前提是需要由卖者尽责。"

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了解到,近年来,理财案件呈现出多样性特征,涉及金融委托理财、民间委托理财、信托合同纠纷、期货纠纷、合同纠纷等各类案由。法官表示,投资者可以选择协商、投诉、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注意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
此前,也有媒体曾报道过相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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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1岁的王女士在某银行购买理财时,被理财经理告知一款基金“风险不大、比较稳健”,并在理财经理指导下,投入200万元。然而两年半后赎回时,本金亏损高达85万余元。
法院查明,风险测评存在“疑点”、理财经理销售过程“违规”以及银行适当性义务“缺失”。法院认为,银行的过错行为与王女士的投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银行赔偿王女士本金损失85万余元。
法院提醒:
老年投资者理财需守住三大原则
“适当性义务”是金融机构的法定责任,尤其对老年投资者等特殊群体,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告知和审慎义务,不得诱导、指导投资者篡改风险测评结果,更不得违规开展销售操作;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因自身故意虚假填报测评、忽视风险提示导致的亏损,由其自行承担。
老年投资者理财需守住三大原则:
一是如实填写风险测评,根据自身年龄、收入、投资经验等真实情况独立完成测评,切勿为购买产品虚假填报;
二是坚持合规渠道购买,务必在银行销售专区办理理财业务,留意“双录”流程,对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及时留存微信聊天、录音等证据;
三是拒绝盲目跟风投资,对看不懂的产品说明书、基金合同,可让家属协助查看或要求银行人员通俗解释,核实产品风险等级后再决策,切勿轻信口头宣传草率签字。
综合自央视财经、北京日报、新闻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