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理财已成为很多人规划生活、进行个人资产管理的重要方式。很多金融机构也向客户推荐购买理财产品,而理财产品是存在风险的,一旦出现亏损,应该如何界定责任?是否真的都是“买者自负”?投资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黄莹荧是北京金融法院的一名法官,审理过的金融案件已超过2000件。她告诉记者,近年来,和理财产品相关的纠纷案件快速增长。
在她介绍的一起典型案例中,65岁的尚某在银行工作人员推荐下,认购了风险等级为中风险的基金A产品,交易金额120万元。此后,银行工作人员又将尚某A基金份额,转换到风险更高的基金B产品中。而当尚某准备赎回基金B产品份额时,发现已亏损了70多万元。于是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黄莹荧:我们发现尚某在购买A基金的时候,已经是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在更换为B基金的时候,销售人员只是说换一个基金产品,但是并没有明确告知这个基金产品是什么,底层资产是什么,它的风险在哪儿。

法院认为,对于新转入的基金,销售者需重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风险警示及风险确认,也就是履行适当性义务,将合格产品推荐给合格投资者。法院查明,尚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不符合购买基金B产品的条件。最终,北京金融法院判决:案涉银行对尚某因基金转换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黄莹荧:综合上述因素的考量,我们最终判决金融机构承担较大比例的赔偿责任。我们提到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前提是需要由卖者尽责。

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了解到,近年来,理财案件呈现出多样性特征,涉及金融委托理财、民间委托理财、信托合同纠纷等各类案由。法官表示,投资者可以选择协商、投诉、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注意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助理刁天:今年实施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压实了金融机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的主体责任,特别是禁止销售人员代替客户进行评估,进行不当提示,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影响评估结果真实性、有效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