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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1 22:03:00 股吧网页版
机构不应成为公司治理的“旁观者”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曹中铭

  近期,公募基金在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时,对各类议案进行投票的异议率非常低,这一现象受到市场普遍关注。公募基金已发展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投资力量,其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理应发挥更大作用,而不是成为“旁观者”。

  去年5月7日,证监会发布《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提出将出台公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助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两天后的5月9日,中基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管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并于当日起施行。《治理规则》规定,持有单一上市公司5%及以上流通股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对于涉及上市公司章程修订、利润分配、董事选举、股权变动、关联交易、资产购买与出售、聘任审计机构等十三项重大事项,应当积极行使表决权。

  据统计,2025年,在165家公募基金管理人中,仅有116家形成实际投票记录,49家没有实际投票记录。尽管公募基金管理人参与投票的热情并不低,但投赞成票却成为“主旋律”。总体来看,2025年公募基金管理人对超过5万项议案投出赞成票,占据绝对比例;投反对票的仅占0.71%,投弃权票的占0.36%。这也意味着,其对各类议案的异议率仅为1.07%。

  境外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议案投反对票的比例总体超过10%。A股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议案也经常投出反对票。比如,杭州银行部分议案获得超过9%的中小股东投票反对,钢研高纳个别章程修订议案的中小股东反对票比例更是高达68.98%。虽然公募基金管理人如何投票是其权利,也不能强求其投出反对票,但如此低的异议率仍值得商榷。

  除了公募基金,A股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还包括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公募资管、券商资管等。虽然《治理规则》主要对持有单一上市公司5%及以上流通股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但实际上,持股不足5%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同样可以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毕竟,一般情况下,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并不少。

  为了避免异议率过低的现象重演,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笔者有如下建议:

  其一,不能只学会用“脚”投票,卖出股票一“逃”了之,更要善于用手投票。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往往会对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所有投资者利益产生影响。机构投资者不赞成相关事项时,要善于用手投票,在表决时投出反对票才是上策。

  由于机构投资者往往持股较多,其投票对于表决结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不排除能够否决相关议案。如果选择用“脚”投票,卖出股票一“逃”了之,在大量抛售股票的情况下,必然会加剧股价波动,进而放大市场投资风险。而且,用“脚”投票引发股价下跌,其自身利益也有可能受到损害。

  其二,主动参与公司治理,不能只做股东,更要做“积极股东”。此前,公募基金等机构基本上都属于财务投资者,休说投票,就连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情况都非常少见。虽然具有股东身份,但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并不积极。

  公募基金管理人做“积极股东”其实并不难。比如,积极参加股东大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对议案投出赞成票或反对票;积极提交临时提案、提名董事人选等,都是可选项,也是其完全可以做到的。

  其三,机构投资者要扮演中小投资者“利益代言人”的角色。机构投资者持股数量众多,在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时,也应扮演中小投资者“利益代言人”的角色。毕竟,同样作为投资者,机构与散户在某些时候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取向是高度趋同的。更重要的是,在参与公司治理问题上,机构投资者的话语权明显比散户投资者更强,也更容易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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