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
近期,浙江证监局对一起当事人控制私募基金实施内幕交易案予以行政处罚,这既是对《证券法》内幕交易规制条款的精准适用,同时对类似案件认定、规范私募行业运作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经查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某与朋友黄某安(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高某控制使用其控制的淮安相兑弘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卖出相关公司股票1.12亿元。经计算,私募基金产品交易避损876.2万元,高某控制相关公司以咨询服务费名义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45.6万元。浙江证监局认定构成内幕交易,依照《证券法》第191条没收淮安相兑弘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违法所得876.2万元,没收高某违法所得45.6万元、并处150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191条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浙江证监局据此作出“双主体”处罚,执法逻辑清晰严谨。淮安相兑弘毅作为被管理人实际控制的交易载体,利用内幕信息减持避损,监管将避损金额认定为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契合市场公平原则。高某作为交易决策与执行的核心责任人,通过咨询服务费变相获利,监管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符合上述条款处罚尺度,形成对个人主导内幕交易的有力震慑。
本案表明,私募基金并非内幕交易的“免责通道”。即便产品本身不具备独立意志与主观过错,只要被管理人操控实施内幕交易并产生违法所得,也应依法没收。管理人通过咨询费等方式实施变相利益输送,同样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由此封堵私募管理人借产品通道实施内幕交易的套利空间,实现对私募基金与个人的全链条追责。
为从源头防范私募领域内幕交易风险,需构建事前防范、事中监测、事后惩戒的全流程管控体系,推动私募管理人、监管等多方协同发力,全面提升合规风控能力。
一是私募基金应健全内控机制。要建立集体决策、合规前置审查、投资权限分级管理制度,严禁单一人员擅自决定重大交易,所有投资指令须经合规风控审核并全程留痕。完善公平交易、集中交易与异常交易自查机制,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大额交易、无合理依据突然调仓等行为强制相关人员说明理由。同时强化合规培训与执业操守教育,将内幕交易防控纳入绩效考核,压实岗位责任,切实履行信义义务。
二是私募基金应严格费用管理与利益冲突审查。全面规范咨询费、服务费等各类费用收取,严禁虚构服务、变相利益输送,所有费用必须具备真实业务背景、完整服务凭证与合理定价标准。强化关联交易、关联方往来审查,建立利益冲突识别、申报、回避机制,严防利用基金财产为个人或关联方牟利,确保基金运作始终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
三是私募基金应完善敏感信息隔离与行为管控。建立内部信息隔离墙制度,严格管控投研、交易、运营等岗位信息流转,禁止员工主动打探、被动接受未公开重大信息。规范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敏感主体的沟通行为,保留联络及调研记录,杜绝私下接触、不当交流,筑牢信息安全防线。
四是应强化异常交易智能监测预警。优化监测模型,提升智能识别与线索固定能力。重点关注私募产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大额交易行为,之后再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管理人与知情人联络时点高度同步、无合理依据大幅调仓、无实质服务高额收费等情形,实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五是坚持“双罚”执法形成长效震慑。监管部门应持续对私募内幕交易实行“基金没收违法所得、管理人连没带罚”的执法导向,对基金产品与管理人牟利同步认定、同步处罚,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典型案例公开力度,强化行业警示教育,引导私募机构敬畏法律、坚守合规底线,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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