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下称《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规定》在我国对外投资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规定》共34条,系统整合对外投资服务、管理与保护制度,解决制度碎片化难题;系统完善对外投资的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中国对外投资者构建全链条保护体系,加强海外利益保护。
当前,我国企业在190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超5万家,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超3万亿美元,对外投资流量、存量稳居全球前三。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院长王雪坤指出,我国产业正处于由大到强、由全到精的关键阶段,需不断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对对外投资制度供给提出更高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存在立法层级较低、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与我国投资大国地位不相符合。”王雪坤表示,《规定》将分散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上升为规范、系统的国家层级立法,为中国企业出海提供坚实的保障。
《规定》要求,在宏观层面,对外投资工作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
在微观层面,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为健全对外投资服务体系,《规定》提出,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提高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组织按照章程提供与对外投资有关的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围绕对外投资监管机制,《规定》明确,将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强化投资者主体责任,不得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
随着中国对外投资深度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需求日益凸显。为此,《规定》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国家积极商签多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等国际经贸协定,提高对外投资保护水平。鼓励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对外投资有关矛盾纠纷。
近年来,个别外国政府、组织等对中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当权益,侵害我国海外利益。为切实提高对外投资保护能力和水平,《规定》建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
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投资经营等方面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可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反制。针对外国组织、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交易,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规定》上述措施将国家保护与市场自救有机结合,为中国对外投资者构建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保护体系。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人强调,上述措施“是保护性、防御性措施,不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也不影响企业自主依法解决商业纠纷”。
“总体而言,《规定》为对外投资提供了一个制度性框架,充实了对外投资领域所需的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孔庆江总结称,《规定》既多措并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明确我国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对外开放的原则立场,又坚定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