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为切实提高广大父母监护职责的履行能力,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意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把巡回审判“搬”进松江中山幸福里党群服务中心,通过公开审理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向公众普法。
2020年初,王先生和李女士登记结婚,很快两人的孩子王宝出生。为迎接新生命,夫妇俩郑重决定在王宝出生后几天办理了一张王宝名下的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交给李女士保管。李女士将代孩子收取的出生红包存入该银行卡,其后数年间又陆续存入了不少过年、生日期间亲戚长辈送给孩子的款项,其间也支取部分资金。后因王先生和李女士婚姻破裂,2025年夫妻二人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协议约定王宝的抚养权归王先生,李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李女士将该银行卡一并转交王先生保管,王先生这才发现,银行卡内原有的20余万元几乎全部不翼而飞,卡里仅剩下几十元钱。
于是,王先生作为王宝的法定代理人,将李女士诉至法院,以李女士无权擅自处分王宝的银行卡内资金为由,要求李女士返还银行卡内原有的20余万元。
李女士辩称,款项除了亲友给予的部分红包款,其他均为李女士转入的个人资金,非王宝的资金。且王宝的资金均在李女士为王宝的日常消费开销使用掉。故李女士不同意返还。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银行卡账户是王先生、李女士一致决定开设于王宝名下,为王宝专设。同时,综合王宝银行卡资金存入较集中于过年、生日等特殊时间节点,以及李女士自述为王宝专门存入款项等情况,法院认定银行卡内存入的资金应属赠与王宝的财产。而对转出资金,扣除合理的为王宝利益之消费支出后,李女士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他支取系为王宝利益所用,最终松江法院当庭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女士返还王宝扣除合理支出后的其余款项合计22万元。
未成年人的财产独立于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子女财产的保管、使用,必须坚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任何以监护为名、行侵占之实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守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不仅是保护他们的物质基础, 更是为他们的健康成长筑牢法治防线。张利表示,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财产来源多样,且独立于家庭共有财产,受法律的专门保护,主要包括赠与款项、劳务与智力成果收入、继承或者受遗赠财产、其他合法所得等。父母代为保管上述财产时,应建立明确的收支记录,单独存放管理,避免与家庭共同财产混同。
保管不等于占有,父母无权随意处分子女财产。本案中,李女士的行为,暴露出不少监护人对“财产监护权”的普遍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前提条件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权,包含财产监护的内容,但这种监护是“管理型”而非“占有型”的,更不意味着父母可以随意支配、使用子女的财产。
父母代管未成年子女银行账户时,应确保支出是未成年人成长所需,李女士超出合法监护范围支取的资金,尤其是在准备离婚后的多笔大额取款,无法证明为王宝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开支,侵害了未成年人王宝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