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是全球未来的发展方向,发展数字经济是我国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司法是法治的重要一环,在数字经济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并作出具体部署,对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好“十五五”规划,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量司法推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助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当前,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在数字技术推动下,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新时代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从国家层面部署推动数字经济发展,2025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已经提高到10.5%以上。“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到2030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升至12.5%的预期性指标。数字经济在我国发展前景广阔,成为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支点。
同时要看到,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数字经济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国家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和挑战。从世界范围看,一些国家纷纷在数字资产管理、数据流动、算法应用等方面制定监管规则。我们必须在深刻认识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普遍趋势和一般规律的前提下,准确把握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比如,随着AI(人工智能)技术尤其是生成式AI快速迭代,算法应用呈现出新的复杂形态,导致传统问题与新型风险相互交织、叠加放大,给数据安全、用户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等带来挑战。
近年来,我国制定或修订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以及《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部门规章,构建起多层次治理体系,在算法治理方面形成鲜明特征。
一是坚持算法公平,守牢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算法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在数字空间的延伸,我国法律规范要求算法应用不得突破公平正义底线。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规定,提供算法推荐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是保障用户知情权与选择权。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例如,使用算法推荐服务的电商平台要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虽然算法作为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其核心代码无需公开,但确保算法应用过程的可追溯性与算法结果的可解释性是法治的内在要求。这体现了激励企业创新与保障用户权益的平衡。
三是坚持智能向善,压实算法伦理责任。算法应用要恪守社会公序良俗,符合主流价值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我国数字经济治理的鲜明特色。相关制度规范禁止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例如,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过度消费;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充分考虑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办事等需求,便于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荐服务;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不得利用算法干预信息呈现,实施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等等。
在算法治理方面,司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确保相关法律制度落地落细。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明确依照反垄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制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达成垄断协议或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2025年8月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涵盖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等案件类型,其中就包括“以自动化决策推送信息为由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的行为,是否属于应当取得个人同意的法定例外情形”这类涉及算法滥用的问题。这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导。面向未来,持续提升司法规范、引导、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治理效能,要把握好依法审理和促进治理的关系,为规范算法应用、激励保护创新、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保障。
具体来看,要重点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算法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既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核心算法等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励技术创新;又依法妥善审理“算法垄断”“算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等案件,维护市场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处理好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与保障用户权益的关系,一方面以审判结果引导企业积极主动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等制度和措施;另一方面重点保障用户对算法的知情权、决定权、选择权,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判决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处理好司法治理与多方共治的关系,在充分发挥司法作用的同时,推动形成治理合力。
在此基础上,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加强专业审判人才培养。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完善高效便民、智慧精准的诉讼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加强科技赋能司法。针对算法滥用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以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明确裁判规则,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提高以案释法、以案促治能力,营造企业自觉规范算法应用的良好氛围。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