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等五部门发文促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中经记者孟庆伟北京报道
日前,国家网信办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年9月1日起,《规定》将正式实施。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业态,是指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信息内容生产发布活动提供的策划、制作、分发、营销、推广、经纪等服务。
随着短视频、网络直播等蓬勃发展,我国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相关产业逐渐壮大。与此同时,一些机构和相关平台受流量利益驱动,频繁蹭炒热点事件、打造虚假人设、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不仅扰乱网络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制约了行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国家网信办等相关部门深化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治理取得积极成效,《规定》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转化为规章制度。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旨在促进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规范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支振锋在解读文件时指出,《规定》首次针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进行专门立法,标志着这一快速增长的业态将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覆盖多主体、全链条闭环治理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生态治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出台。
支振锋表示,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作为一种新兴业态,相应专门性、精细化规范仍待完善,难以完全匹配该业态的快速迭代,实现精准闭环治理。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涉及内容策划、账号运营、跨平台转发、算法推广等多个关键环节,需要覆盖全链条的责任衔接、跨平台的协同监管;蹭炒热点事件、打造虚假人设、挑动群体对立等问题,也需要更加针对性的制度依据。”支振锋表示,《规定》构建起覆盖多主体、全链条的规则制度,为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提供了全面、清晰、具体的规则指引。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王志勤在解读时也指出,《规定》构建起政府监管、平台履责、主体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共治格局,实现内容生产、分发传播、商业运营全链条闭环治理,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摒弃粗放逐利的发展模式,推动行业从流量驱动向合规驱动、质量驱动转型,持续规范新业态发展秩序,为其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规定》尤为注重价值导向,开宗明义地明确了提供或者使用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总体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社会公德、伦理道德和商业道德,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设立运行,《规定》明确了刚性准入门槛,并细化了平台主体责任,层层筑牢内容安全关口,守住价值底线。
《规定》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与通过本平台提供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机构签订入驻协议,依法依约进行核验,并将入驻情况报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此外,《规定》还要求,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在平台规则中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规范,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时依法核实其身份;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提供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服务的,还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并依法依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明确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相关投诉、举报通道并及时受理、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强化账号关联披露。支振锋表示,《规定》为每一个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建立了“身份档案”,要求以显著方式展示所属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名称,厘清内容传播与机构运营的关联关系。
“这些要求从源头上为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设立了‘入场门槛’,并通过平台对账号的穿透式监管,构筑起应对互联网信息安全风险的坚固防线。”支振锋指出。
划定内容生产传播“红线”
当前,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掌握内容传播、流量分发、直播运营等重要环节。然而,受流量利益等因素影响,蹭热点、打造虚假人设、误导性营销、宣扬不良价值观等乱象严重扰乱网络生态。
此次《规定》聚焦新业态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清晰划定了内容生产传播的“红线”,明确分发服务机构及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实施的11类扰乱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些“红线”包括:不得以炮制议题、合成伪造、臆测编造、拼凑剪接等方式混淆视听,或者恶意集纳、翻炒负面信息、旧闻旧事,误导公众;不得煽动网民情绪,挑动群体对立、地域歧视,制造负面话题撕裂共识;不得以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等方式牟利;不得编造背景、情节、人设等,开展虚假或者误导性营销;不得虚构关注度、浏览量、点击量、评价评分等数据,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或者批量发布同质化内容等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聚焦各方关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规定》也做出了相应要求,全方位筑牢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屏障。
《规定》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的,应当核验其身份信息,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同时,针对热门直播电商活动,《规定》提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机构及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直播商品选品、纠错、合规审核机制和违法行为处置制度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处置、报告义务。
支振锋认为,《规定》作为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治理提供了制度支撑。通过《规定》,将筛选出真正具备内容创作、分发等能力的机构,促进行业从“流量泡沫”回归“价值创造”,有力推动行业向上向好。
当前,人工智能已深度融入网络内容生产、传播等各环节。王志勤指出,在此背景下,各相关方既要抓好《规定》的落地执行,也要根据行业发展的新特征新需求,及时优化调整监管规则和方式,在守住内容安全底线、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给行业创新发展留出足够空间,持续推动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