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03 17:22:30 股吧网页版
打破行业铁律?上海拟允许非律师成为律所特别合伙人,业内热议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安然然

  上海拟立新规,允许满足特定条件的部分律所,可吸收注册会计师、人工智能专业技术人员等非律师成为合伙人,引发律界关注。

  据上海人大网消息,5月29日,《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特别合伙人若干规定(草案)》(下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最受关注的规定,是明确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师、人工智能专业技术人员这五类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可以入伙成为律师事务所的特别合伙人,前面所列专业人员应当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并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业惩戒。

  根据《草案》,吸收特别合伙人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这些条件:经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满五年;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有三十名以上专职执业的律师;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惩戒。

  上述规定极大限缩了可吸收特别合伙人的律所范围。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据公开消息,截至2023年9月17日,上海市有特殊普通合伙律所95家。

  《草案》公开后,在律界引发不小反响,主要在于《草案》打破了以往律师法等规定的“律师才能做律所合伙人”的行业铁律。

  不过,上海不是第一个进行此尝试的地方。此前,海南经济特区和陕西均在地方的律师条例中增加了非律师担任律所合伙人的相关规定,但对比相关条款的丰富程度,有律师认为上海方案的意义有所不同。

  《草案》的出现也并不突然,早在2021年上海市司法局发布的《上海司法行政“十四五”时期律师行业发展规划》中,上海已经提出支持引导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担任律师事务所特别合伙人。

  据上海人大网公布的对《草案》征求意见的说明,该《草案》的制定背景是为推进上海在法律服务领域的改革开放,精准对接高端法律服务需求,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有关规定,司法部积极支持上海市实施律师事务所特别合伙人制度,将相关非法律专业服务人员吸收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草案》公开后,律师们讨论最多的问题是,《草案》是否释放出了鼓励资本入场的信号?

  有一种观点认为,把“特别合伙人”理解为资本、咨询公司、技术公司进入律所控制权结构的通道是“误读”,《草案》是为跨专业能力进入律所内部提供合规入口。

  《草案》对特别合伙人的人数比例、财产份额有规定,明确律师事务所吸收的特别合伙人不得超过十名,且特别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中的比例不得超过10%。特别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总份额不得超过律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10%。

  同时,《草案》对特别合伙人的管理权限、从业行为等设置了比较明确的边界。比如,《草案》明确特别合伙人不得担任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或者法律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通过出资、代持、协议控制等方式实际控制律师事务所,或者干涉律师事务所正常运行,还明确特别合伙人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私自接受委托等。

  也有人持相反意见。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师青正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社会资本进入律所早已不是新鲜事,《草案》的规定更像是将这种情况置于监管之下。

  至于特别合伙人会否对律师行业造成冲击?师青正认为,对于在金字塔尖的律所,此规定未必有太大影响,它们其实并不希望非律师人士介入管理,但对一些在规模化发展上遇到瓶颈的律所来说,这或许是一个“机遇”。

  不过,对这项规定真正出台后的实施前景,师青正有一定担忧,他认为如果监管不力,一些律所可能会出现发展“走偏”的风险。师青正提到,事实上很多律所合伙人对律所管理的兴趣不大,很少参与决策工作,非律师的合伙人如果在律所内部拥有强大的实质决策权,导致律所由个别人说了算,再加上律所在全国范围极速扩张,招揽客源的策略就可能发生“变形”,内部的财务管理也很容易出问题。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罗思翔发文表示,这份上海草案的价值,在于它让法律服务行业正面回应一个现实:复杂问题需要复杂组织,专业服务需要跨界协同。但他同时指出,特别合伙人制度最需要警惕的,不是非律师进入律所本身,而是进入之后如何治理。

  例如,如果财税建议、造价判断、AI技术判断与法律意见发生冲突,最终风险意见由谁整合?特别合伙人的收益分配是否会诱导其不正当承揽业务?罗思翔认为,这些问题如果不提前设计,特别合伙人制度可能从“专业协同”滑向“身份包装”。《草案》对此设置了禁止行为,规定特别合伙人在从业活动中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所入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得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