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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3 19:53:30 股吧网页版
上海金融法院公布十大典型案例!涉融资融券、证券回购等纠纷
来源:大河财立方

  6月3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十大执行典型案例(2024-2025年)。此次发布的案例覆盖执行实施、执行异议等类别,涉及银行、证券、基金等重点金融领域。

  1.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交叉执行+多方联动”破解经营中五星级酒店强制腾退难题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逾20亿元。

  执行中,上海金融法院拍卖某管理公司名下的抵押酒店,买受人上海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16.43亿元最高价竞买成交,并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付清价款,法院送达成交裁定书,并将涉案酒店过户登记至买受人名下。但被执行人某管理公司却以有近两百名员工需要安置等理由拒绝交付,继续占有、经营涉案酒店,买受人要求法院尽快进行强制腾退并交付。

  上海金融法院经研判后,认定被执行人继续占有涉案酒店于法无据,在经多次通知其仍拒不交付后,决定对涉案酒店强制腾退。涉案酒店为40余层正在经营中的大型五星级酒店,建筑面积超70,000平方米,客房近500间,还包括各类会议室、宴会厅、厨房、餐厅、办公室、仓库、地下车位等,强制腾退工作量巨大;同时,涉案酒店经营住宿、餐饮、会务、健身等多业态,涉及近200名员工、300多名房客、150余家供应商、100余名预付卡消费者等利益群体,强制腾退关系着重大群体性利益,社会矛盾风险较大。

  上海金融法院在经过协调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将被执行人名下共管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优先用于支付被执行人拖欠的员工工资;积极与买受人沟通,在了解到其将继续从事酒店经营业务后,引导其与有留任意愿的员工达成优先录用意向书,妥善化解群体性员工矛盾;为避免强制腾退对房客、年夜饭、婚礼订单等产生影响,全面排摸预订情况,合理确定强制腾退时间,同时探索向美团、携程等网上预订平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暂停涉案酒店接受网络订单,从源头上减少房客数量。

  在做好相关工作后,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5月11日至涉案酒店,宣读并张贴腾退公告和告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公告期限内迁出。2024年5月30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指挥下,在属地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全力配合下,上海金融法院和辖区法院联合开展协同执行,对涉案酒店进行强制腾退并平稳交付买受人。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的难点在于:正在经营状态中的大型五星级酒店强制腾退交付,涉及酒店员工劳动关系、房客权益、预付式消费客户债权等多重复杂法律关系,利益主体多元,潜在群体性纠纷多、对抗执行的风险较高;同时,涉案酒店体量巨大,腾退工作强度高,对执行法院的现场管控、多方协调及风险防控能力均提出较高要求。

  上海金融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全面运用交叉执行机制,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指挥下,高院、中院、基层法院三级法院协同执行,涉案酒店所在辖区多部门联动,通过执行程序中的有效释明、矛盾化解、强制与疏导相结合等方式,最终实现全部涉案矛盾的稳妥化解,酒店腾退及交付过程未发生重大冲突和次生纠纷,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的执行方案,对处于经营状态中的酒店、商场等大宗商业不动产的强制腾退与交付具有一定的示范参照意义。

  2.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执行案

  ——未经公告的欠税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不具有优先性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证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逾7亿元。

  执行中,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持有的某股份有限公司41,010,734股股票。某税务局来函,认为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在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两个应缴税款所属期内,共有未缴税款55,496,663.49元以及截至2023年8月1日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65,673,129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确立的税收优先性原则,要求在拍卖成交金额中留存等额欠税及滞纳金。经查,某税务局在欠税发生后未履行欠税追缴职责,同时也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历史欠税情况发布公告。因此担保物权人在设定担保债权金额时无法将具有优先性的欠税金额纳入考量。最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执行分配方案对某税务局关于被执行人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优先于质押债权进行受偿的要求未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对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某税务局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未提出异议。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的难点在于:一方面,《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发生在担保物权设立前的历史欠税先于抵押权执行;另一方面,如税务机关未按期公告欠税信息,担保物权人在设定担保时无法将具有优先性的历史欠税纳入担保物的价值考量范围,如果简单适用欠税优先,将会影响现有的债权担保制度,因此需要在执行财产分配程序中平衡公法债权与私法债权的冲突。

  上海金融法院明确欠缴税款在执行财产分配程序中主张优先权,除须具备《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的实体性优先条件外,也应满足法定的程序性前置要件,即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及时、准确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抵押权人基于不动产登记簿产生的信赖利益,是维护物权稳定与交易安全的核心基石,本案确立的涉欠缴税款的分配规则符合担保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外观主义法理,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的可预期性。同时,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公法债权实现机制的规范化,通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助于消除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的分配,对于厘清公法债权与私法债权在执行竞合时的顺位关系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3.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支行等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府院联动推进债务重组,盘活旧改项目保障民生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支行等四家银行与被执行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中某集团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银行上海支行等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近50亿元。

  执行中,上海金融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作为被执行人之一的某置业公司系本市某中心城区核心位置地块旧改项目的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停工近20年,尚有部分居民未能完成动迁,土地使用权证也未办出,暂不宜启动拍卖程序,可供执行的财产仅为其他被执行人持有的该置业公司股权。经评估,全部股权价值为15.9亿元,即便全价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兑现比例也不到三分之一,某置业公司仍负担超过30亿元的债务无法清偿,旧改项目根本无法重启。

  上海金融法院积极与旧改项目属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对接,在了解到该旧改项目前期已经投入了巨额资金,开发潜力巨大后,积极探索府院联动,推进债务重组,力争项目重启。最终在政府、法院及当事人等各方的持续共同努力下,由十余家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组成新银团,与被执行人达成初步债务重组方案——通过股权置换担保,由新银团为被执行人提供逾80亿元纾困资金,其中近50亿元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剩余超过30亿元用于旧改项目的开发建设。在各方即将签订协议之际,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作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在内部决策会上,行使“一票否决权”,债务重组工作停滞。上海金融法院在充分研判案情后,决定启动股权拍卖,并在拍卖公告发布后,约谈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向其释明如股权拍卖成交,不仅其持有的股权被出清,同时作为被执行人其还需要继续承担超过30亿元债务的清偿责任,力求实现“以拍促谈”。某投资公司权衡利弊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新银团就债务重组进行沟通,在正式开拍前一日各方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并向法院申请撤销股权拍卖。最终,共计近50亿元的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停滞20年的旧改项目得以全面重启,动拆迁工作在短期内全部完成,后续开发工作同步启动。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的难点在于:被执行人名下全部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不足执行标的金额的三分之一,而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系核心城区旧改项目的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近20年,项目的动迁也尚未完成,案件执行面临巨额金融债权难以兑现与旧改民生项目难以推进的双重困境。

  上海金融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重点研判后,精准挖掘旧改项目后续开发的长效价值,通过府院联动、引入战略投资人、推进债务重组的创新执行路径,确立“盘活优先于处置”的基本思路,特别是在相关方案陷入停滞后,“以拍促谈”,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债务重组方案,案件执行结果不仅实现近50亿元金融债权的足额受偿,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而且推动停滞近20年旧改项目的得以重启,居民动迁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沉淀的土地价值被重新激活。本案为盘活低效用地、“烂尾楼”等大宗不动产的处置提供了可资参考的实践范本,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4.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负担实际租赁拍卖保障承租人正常经营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资产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近7亿元。

  执行中,上海金融法院对被执行人某地产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1幢抵押商务办公楼予以处置。案涉不动产总建筑面积为25,471.94平方米,共16层,存在大量租赁占用,实际承租人共有60户,其中有部分楼层存在多次转租情况,涉及一手承租人及大量次承租人。从一手、二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来看,与市场行情严重背离,且均为抵押设立后签订,如附带一手或者二手的租赁合同拍卖将会导致案涉不动产的处置价值贬损,影响抵押权的实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去除上述租赁关系后予以拍卖。但从最终的实际租赁权人来看,其支付的租金水平与市场行情相当,且经评估机构分别对案涉不动产是否附带实际租赁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发现负担实际租赁因能够产生稳定的租金收入,并不会对案涉不动产的价值产生明显影响。上海金融法院为平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抵押债权和实际承租人的租赁权,探索负担实际租赁进行拍卖,经向申请执行人充分释明并征得其同意后附带实际租赁拍卖,最终案涉不动产以659,700,000元的最高价拍卖成交,买受人按照拍卖公告要求与续租的实际承租人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的难点在于:在大宗不动产处置程序中,不动产被多层转租的情形较为常见,如果附带租金水平远远低于市场行情的一手、二手等租赁进行拍卖,将会导致抵押物价值不合理贬损,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如果除去全部租赁权进行拍卖,不仅会严重影响实际承租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而且强制交付还将会产生群体性矛盾。

  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剥离无效或者低效的中间转租环节,精准定位实际承租人所享有的合理占有使用权。基于对实际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水平与市场行情相符,稳定的租金能够有效体现不动产价值的考量,确定附带最后的实际租赁权进行拍卖的处置方案。此种处置方案有利于实现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权益与实际承租人的合理占有使用权益,不仅能够有效缓和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充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多赢共赢原则,为统筹化解金融风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范本。

  5.某证券有限公司与翁某某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执行案

  ——股票冻结后被执行人作出的限售承诺不得对抗买受人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证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某某、林某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证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逾1亿元。

  执行中,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翁某某持有的某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2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票。但被执行人翁某某在案涉股票被冻结且法院明确告知将对案涉股票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后,以某时尚公司一致行动人的身份,作出《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承诺三年内不主动减持案涉股票,若违反承诺,愿将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交某时尚公司,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某时尚公司就翁某某作出《承诺》的相关事宜发布公告。后上海金融法院启动对案涉股票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并发布拍卖公告,某时尚公司获悉后提出异议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4.10条的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要求在拍卖公告中对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需继续遵守限售承诺的情况进行披露。针对该异议,上海金融法院向某时尚公司释明,在案涉股票已被质押且被法院冻结后,被执行人作出《承诺》的法律后果依法不应由买受人承继,其要求法院在拍卖公告中载明买受人应遵守限售承诺限制的信息于法无据,如其再向竞买人或者市场发布上述信息妨碍拍卖,法院将依法追究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案涉股票在拍卖成交后顺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某时尚公司及被执行人均未再提出异议。

  典型意义

  本案的执行难点在于: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明确股票的受让方应当继续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但对于股票被法院依法冻结后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作出的承诺,能否直接适用该承诺规则从而影响人民法院的强制处置,不仅关系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而且关系到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案涉股票依法冻结在先,被执行人承诺在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妨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故本案中被执行人单方作出的限售承诺不能对抗本案申请执行人,当然也不应具有对抗司法拍卖买受人的法律效力。如果简单适用承诺监管规则,则可能导致被执行人通过单方限售承诺即可改变股票的性质,从而贬损股票价值,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本案的执行充分维护了申请执行人、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反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具有多重的示范性价值。

  6.某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执行案

  ——金融基础设施协助下的案款高效分配发放机制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投资者服务中心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近3亿元,涉及超过7,000名投资者。

  执行中,上海金融法院分别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系统线上委托扣划与专人线下异地办案等方式,在立案后15天内就将赔偿款285,065,440.57元全部执行到位。为准确高效地发放执行案款,上海金融法院借助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建立的证券账户赔偿款项分配机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由其提供共计7,195名投资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号,在上海金融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核对确认投资者身份、赔偿金额等信息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系统将相应案款发放至投资者个人的证券账户。考虑到本案涉及投资者人数较多,上海金融法院专门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布联系方式,指派专人负责就损失核定计算标准、案款发放等事项向投资者提供释法析理与答疑。最终除因投资者涉及金融产品清算等注销账户而无法发放外,其余284,057,727.06元赔偿款在执行立案后30天内全部发放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的执行难点在于: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案件执行涉及7,195名投资者信息的审核比对、案款发放,工作量极大,且由于审理中采取的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权利确定方式,绝大部分投资者并未参与诉讼,如何准确高效地发放案款和做好判后释法析理工作,考验着执行法院稳妥化解群体性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上海金融法院同步推进案件执行与案款发放工作,充分发挥与金融基础设施之间建立的金融司法协同机制功能,就投资信息查询、核对,案款的发放方式进行充分沟通与协调,最终借助数字化手段,实现案款分配的快速、高效。针对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特殊性,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联系方式,设定专人对投资者关心的损失核定标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释法明理,重点解决未参与诉讼程序的投资者对案件审理结果与案款发放的疑虑。本案的执行结果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高度认可,充分体现了金融司法协同机制在群体性纠纷执行中的优势,为此类案件准确、高效地分配执行案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

  7.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景某等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执行案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缺位时基金托管人协助进行基金清算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某、许某、施某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证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逾5千万元。

  执行中,上海金融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景某持有“某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通过分别向基金管理人北京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基金托管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予以冻结,基金托管人反馈冻结成功,但基金管理人去向不明,未能反馈。申请执行人某证券公司申请对上述基金份额予以处置。经查,案涉基金产品为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被执行人景某系该基金产品的唯一投资人,持有全部份额,案涉基金产品的底层资产为某上市公司股票,净值超过600万元。案涉基金产品管理人在执行立案前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管理人资格,并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因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依照基金合同约定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上海金融法院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清算职责,协助清算“某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将清算剩余收益支付至法院。基金托管人按照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的要求,将案涉基金产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交易变现,在扣除托管费用、运营费用后将清算剩余收益6,772,006.10元支付至法院,并同步编制基金清算报告,顺利完成基金协助清算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的难点在于: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被注销管理人资格和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而无法履行基金清算责任的情况下,如何对私募基金份额进行强制处置。

  上海金融法院依照基金合同约定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探索由基金托管人协助开展清算程序并完成对基金份额的处置,通过司法程序明确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缺位时协助清算的履职边界与程序合法性,有效拓宽基金产品作为被执行财产的处置路径,有利于充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本案的执行对于涉私募基金产品的财产处置具有开创性意义,为基金产品的强制处置提供可资参考的执行规则供给,对于同类案件的执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8.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云计算服务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活封活扣”保算力,“刚柔并济”服务科技金融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云计算服务公司、某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五案,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共计近9亿元。

  执行中,上海金融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某云计算公司作为一家算力民营企业,为多家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数据支持业务,其稳定运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外卖、网购等基础生活需求,具有数据实时更新、24小时全天候不间断等特点。如果直接处置案涉融资租赁物及抵押不动产,将会严重地影响被执行人及其合作企业的日常运营以及诸多互联网平台的业务开展,继而导致众多用户无法正常使用APP软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与此同时,被执行人某云计算公司每月有稳定的资金收入——来自算力用户支付的设备使用费。有鉴于此,经多次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并反复沟通协调,最终促成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某云计算公司对每月收取的设备使用费,在扣除数据中心运行所需要的电费、维护费、项目人员工资等必要的日常运营开支后,剩余款项用于清偿债务。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案涉融资租赁设备及相关不动产等采取活封、活扣方式予以查控,确保被执行人某云计算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受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的难点在于:被执行人系民营科技企业,为头部互联网平台提供算力服务,如果对案涉融资租赁设备和不动产直接进行强制处置,不仅将导致企业停止经营,也必然影响相关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安全与正常运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审慎选择执行方式,在采取“活封活扣”方式进行财产查控的同时,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案外人共同达成执行和解,在保留被执行人维持公司运行所需成本的情况下,选择对其经营活动影响最小的财产即应收账款予以执行。此种方式在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实现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案件执行对算力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有力维护算力企业持续运营能力,助推新质生产力核心要素——算力基础设施的稳健发展。该案的执行充分体现司法服务科技金融大局、护航数字经济发展,为同类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可资参考的实践范本。

  9.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探索流拍财产分拆抵债,实现债务纠纷“一揽子”化解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倪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逾33亿元。

  执行中,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北京中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的16套住宅房产、1处会所以及1处在建工程,经过第一、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以案涉不动产抵偿债务。流拍后,被执行人北京中某公司的债权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主张建筑工程款优先权。为充分发挥案涉不动产的价值,均衡保障申请执行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相关债务的一揽子解决,上海金融法院经过充分研判后确定分拆以物抵债的执行思路。经过组织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中某公司以及债权人某建设公司围绕以物抵债的具体方案进行多次沟通讨论,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将案涉不动产中的5套住宅交债权人某建设公司用以抵偿工程款债务,其余不动产交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公司抵偿抵押债务,本案执行到位金额超过23亿元。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的难点在于:超过20亿元的案涉不动产,经网络司法拍卖的一拍、二拍程序,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外,施工方亦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在无实际变价款项的情况下,对于流拍财产能否进行分拆抵债以及如何确定抵债方案,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上海金融法院充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积极听取各方当事人及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求与意见,最终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各债权人、被执行人就分拆抵债方案达成一致,实现了相关债务的一揽子解决,既有效实现了案涉不动产价值最大化,也全面化解了矛盾纠纷。本案所采取的处置方案,为今后司法实践中处理流拍财产分拆抵债等类似情形提供了可参照的解决路径与思路,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0.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依法确定民事担保债权与刑事追缴清偿顺位,保障金融交易安全

  基本案情

  异议申请人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某、申请执行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异议申请人某传媒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提出复议申请。

  执行中,黄浦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叶某持有的6,640,000股某股份公司股票,某传媒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被执行人叶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及单位行贿罪被判刑,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案涉股票应返还被害人某传媒公司,请求中止执行案涉股票。黄浦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异议人的申请。某传媒公司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撤销异议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裁定支持其全部异议请求。

  本案复议审查中的争议焦点为刑事判决和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针对同一财产的执行顺序应当如何确定。对于案涉股票,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申请执行人某证券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刑事判决则确定返还被害人,两份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执行同一财产,两者之间存在权利冲突。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后认定,某证券公司与叶某签订回购协议并办理股权质押手续,某证券公司支付融资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公证机构就回购协议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的,原则上应予追缴,但民事债权人对涉案财物善意取得担保物权的,应当予以保护,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上海金融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审查的难点在于: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民事债权人对案涉股票享有质押权,依法应优先受偿,但刑事判决明确案涉股票应返还被害人,被执行人名下的同一财产,涉及民事担保债权与刑事追缴之间的权利冲突。

  当民事生效法律文书与刑事生效法律文书均针对同一财产作出认定时,涉及到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在民事债权人在支付对价、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后对案涉财产善意取得担保物权的,优先保护民事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贯彻担保制度的公示公信效力,有助于维护金融交易行为的安全与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本案关于民事担保物权人与刑事被害人就同一财产执行顺位的确定,对于厘清刑民交叉案件中类似问题的处理思路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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