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四川荣县经营农资生意的李女士,骑行30余公里前往县城银行申请提高转账限额,在本人到场且出示身份证和银行卡的情况下,仍被要求提供户口簿才能办理,几经波折、包括报警后才办理成功。在解释为何索要户口本时,网点承认那并非监管要求,而是该行内部规定。这一说法引来舆论质疑。
内部规定,顾名思义是指组织内部制定的、用于规范组织及其成员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可见,它是用于约束“内部人”的,对外部人没有约束力。可是,在上面的事件中,银行的内部规定为何成了为难客户的理由?这其实是一种对内部规定的滥用,把内部规定当成了拒绝或搪塞服务对象的万能借口。现实中此类情况并不少见,值得加以重视并纠正。
最近一个广为人知的例子,是去年11月,山东某储户取现4万元被要求报备用途、查流水。这也是涉事银行的“内部规定”,该储户与银行的争执同样引来了警察。该内部规定可能源于一条早已夭折的监管要求——2022年1月,有关部门曾出台“个人存取现金超5万元需登记资金来源、用途”的规定,但最终因存在争议而暂缓实施。虽然当时部分银行仍然执行类似操作,但实际上于法无据。
此外,某些运营商营业厅对外地用户办手机卡额外抬高门槛,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房产证明、社保缴费单等非法定材料;一些物业公司阻挠业主依法依规动用公共维修基金;个别学校设置不当流程拒绝接收跨区学生档案……这些曾经见诸报道并引发争议的操作,依据也都是内部规定。
善用内部规定,对组织自身和服务对象都有好处,滥用、误用则会带来害处。在各类公共服务及商业服务场景中,如果一个组织把内部规定当成服务打折的理由,就是一种典型的误用。这种错误的根源在于利己主义与避责思维。拿上述银行、运营商的例子来说,相关内部规定多为对反电诈、反洗钱要求的擅自加码,而加码的目的不是为服务对象着想,而是为自己免责,可谓“以服务对象为壑”。
在荣县案例中,就有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客户账户卷入涉电诈等案件,一般网点主任、主管、柜员、经办人都会被罚款。为了减少被罚的风险,银行为自己制定了不合理的内部规定,而执行过程中又层层加码,从而把压力全都推给了用户。显然,这是把银行通过完善服务强化风控的责任,异化成了用户“过度自证清白”的义务;把理应由银行承担的经营成本,转移为用户承担的办事成本。
此类初心不正的内部规定,本质上是服务供给方依托市场与资源优势,强加给服务对象的不平等条款。其目的是扩大本方权利,减少本方义务;相应地,削减对方权利,加重对方义务。这种缺乏合法性、公平性的做法之所以能大行其道,主要原因正是交易双方地位、力量悬殊,前者可以单方面说了算,后者几乎没有反抗的余地。
然而,在一个国家,下位法不能逾越上位法;在一个组织内部,下位规定不能抵触上位规定,这是基本准则和社会常识。对于不合法、不合理的内部规定,应该好好清理,标本兼治。
监管部门应主动审查,对明显与上位法(规定)冲突、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的土政策进行集中清理,并公开通报典型问题,形成震慑;各类公私组织在制定内部规定时,应将合法合规性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并引入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机制,确保公平合理;个人作为服务对象,在被所谓内部规定挡回正当诉求时,不妨多问一句:是哪条具体规定?能否出示?是否符合“上面”的规定?这既是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在帮规则纠偏。
总而言之,希望任何组织都别再滥用、误用内部规定,在公平交易与法治原则面前,任何凌驾于统一规范与法律之上的“家规”都无效。唯有以真诚之心服务、以规矩之道办事,方能赢得信任,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