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简称郑商所)发布公告,为更好地服务市场对多样化交收业务的需求,更大程度便利产业客户高效参与,保障交收参与主体权益,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厂库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及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等相关规定,郑商所起草了《郑州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协议交收业务指引》),现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郑商所配套起草说明,目前郑商所已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及品种业务细则中,针对车(船)板交割、厂库交割业务设置协商交割机制,且在实操中持续为客户异地提货、换货等灵活交收需求提供配套支持。为进一步提升协议交收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方便产业客户、交割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精准理解、规范操作相关业务,郑商所专项制定《协议交收业务指引》,引导市场主体合规有序开展协议交收业务,切实保障各方主体权益,持续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协议交收业务指引》全文共五章十九条,涵盖总则、厂库交割协议交收业务、车(船)板交割协议交收业务、监督管理、附则五大板块,覆盖两大主流交割场景下的协议交收业务,明确出口型车(船)板交割不适用于本指引。
《协议交收业务指引》总则明确了规则制定依据、规范主体、交收原则。一是明确协议交收业务适用于厂库仓单注销提货及车(船)板交割配对后的商品交收。二是明确协议交收包括异地交收、换货等业务类型。三是明确规定协议交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原则。
在厂库交割协议交收方面,《协议交收业务指引》明确,交割厂库可向提货人提供异地交收、实物换货等协议交收业务。交割厂库与提货人协商一致达成服务约定的,双方应签订现货协议交收合同,明确列明交收地点、办理时效、商品数量、质量标准、升贴水等核心关键条款。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双方协商开展协议交收业务的,交割厂库应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备案与提货人签订协议交收通知书及现货协议交收合同。针对交割厂库注册标准仓单时提交担保品的情形,交易所自收到双方共同确认的厂库仓单协议交收确认书后办理担保品退还业务。
针对车(船)板交割协议交收业务,《协议交收业务指引》提出,交割买卖双方可自主选择协议交收模式,按协议办理异地交收、换货等相关业务。双方确定开展协议交收的,应在规定确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或《车(船)板交割协议书》时限内向交易所提交协议交收通知书及现货协议交收合同,同时应于备案当日14:30前通知双方会员及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
在车(船)板货物资金交收环节,买卖双方委托交易所统一结算的,由买方或卖方一次性提交本次协议交收的货款划转等相关信息,相对方应于当日完成确认。自信息提交之日(含当日)起3个交易日内相对方未完成确认的,系统将按照发起方提交的信息自动确认。交易所将依据双方确认结果办理资金划转,并释放双方剩余资金。
本次指引同步完善监督管理细则,明确协议交收各参与主体需保证提交的各类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严禁隐瞒、错报、漏报相关信息,并需妥善留存协议交收合同等全套业务资料,以备核查。参与主体提交的备案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违法违规及不当情形的,交易所可对其采取口头警示、出具书面警示函、监管谈话等自律监管措施。
根据郑商所公告要求,市场各相关主体可在意见征集期内,通过指定邮箱向郑商所对应业务部门提交修改意见。
郑商所将全面梳理、吸纳市场合理反馈意见,对指引内容优化完善后,择机正式发布并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