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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4 10:46:00 股吧网页版
上海发文!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
来源: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

  通知明确,发挥信托制度财产隔离、灵活规划、长期管理的优势,整合养老服务资源与金融资源,结合“意定监护”实践探索,进一步完善安全、稳健、可持续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解决方案,在上海市面向有需要的老年及备老群体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通过试点,创新推出一批养老服务信托、壮大一批优质为老服务品牌机构、落地一批养老服务信托案例,建立上海市养老服务信托品牌,形成上海养老服务金融样本。

  养老服务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老年或备老群体委托,以满足委托人养老需求为主要目的,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并提供与养老相关的财产及支付管理、服务对接、权益保障等综合性服务的信托安排。养老服务信托应遵照资产服务信托有关监管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具备“意定支付”等养老服务功能的特殊需要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等各类资产服务信托。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或备老群体,与其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通知,试点信托机构应当具备良好信誉、专业能力和风险管控机制,具备与开展养老服务信托相适应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和专业人才队伍,制定清晰的养老服务信托业务发展规划和操作规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推动养老服务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加强养老服务支付保障,增进老年人福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5年第3号)、《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式养老事业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24〕225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发〔2025〕21号)、《上海养老金融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上海银发〔2025〕65号)、《上海银行业保险业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沪金发〔2026〕1号)等有关规定,就在本市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发挥信托制度财产隔离、灵活规划、长期管理的优势,整合养老服务资源与金融资源,结合“意定监护”实践探索,进一步完善安全、稳健、可持续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解决方案,在本市面向有需要的老年及备老群体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通过试点,创新推出一批养老服务信托、壮大一批优质为老服务品牌机构、落地一批养老服务信托案例,建立本市养老服务信托品牌,形成上海养老服务金融样本。

  二、定义范围

  本通知所称“养老服务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老年或备老群体委托,以满足委托人养老需求为主要目的,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并提供与养老相关的财产及支付管理、服务对接、权益保障等综合性服务的信托安排。养老服务信托应遵照资产服务信托有关监管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具备“意定支付”等养老服务功能的特殊需要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等各类资产服务信托。

  本通知所称“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或备老群体,与其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三、试点要求

  (一)信托机构。试点信托机构应当具备良好信誉、专业能力和风险管控机制,具备与开展养老服务信托相适应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和专业人才队伍,制定清晰的养老服务信托业务发展规划和操作规程。

  (二)服务机构。试点服务机构为依法登记并提供专业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长者食堂、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康复辅具服务机构,以及陪诊、助浴、助行、康复护理等机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或服务队伍、稳定的服务能力、良好的运营记录和合规的经营状况。

  (三)意定监护人。参与试点的意定监护人为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组织。其中,参与试点的意定监护组织,一般应当为专业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意定监护组织应当配备专业社工,以及具备法律、医疗等知识的工作人员,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四、试点流程

  (一)试点筹备。试点信托机构、服务机构等应当制定详细的试点业务方案,包括运作模式、风险管控措施、合作方遴选、费用结构、信息披露安排、纠纷处理机制等,分别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进行报备。

  (二)养老服务信托的设立。试点信托机构依据《信托法》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相应的资产服务信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信托目的、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分配机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交付信托财产。委托人需要选定意定监护人的,一般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养老服务信托可设置“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以实现信托“意定支付”等功能。“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指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在特定条件下具有对信托合同约定的相关信托财产实施对外支付指令权利的主体;“意定支付”指“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指令信托受托人支付委托人养老服务相关费用的行为。委托人发生疾病、意外等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行使委托人权利或其他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下,“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可向受托人发送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支付指令。委托人可指定其信任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含其意定监护人/组织)作为其养老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

  (三)养老服务信托的运作管理。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忠实、审慎管理职责,做好适当性管理,规范进行资产配置与投资运作,强化流动性管理,保障受托资产安全。受托人可依托本市相关服务供给平台,根据委托人的需求,与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对接,完善对接养老服务的支付体系建设。

  (四)养老服务信托的监督与信息披露。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监察人(如有)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信托利益分配情况,包括养老服务费用支付等情况。披露信息的对象、范围应当符合信托合同约定,披露内容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鼓励在养老服务信托中设立监察人,对受托人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五)养老服务信托的终止与清算。养老服务信托因期限届满、目的实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终止时,受托人应依法进行清算,按合同约定处置剩余信托财产,并出具清算报告。鼓励委托人就剩余财产设立或参与慈善信托,用于公益事业。

  五、工作任务

  (一)拓宽意定监护制度覆盖面。民政部门推动落地意定监护制度,支持有需要的老年或备老群体选择养老服务信托,指导从事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与信托机构合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信托机构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信托功能。意定监护人可以作为养老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实现意定监护与养老服务信托的有效衔接。

  (二)建立服务资源平台。民政部门牵头建立服务供给平台,遴选优质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资源支持。试点信托机构可依托服务供给平台宣传推介养老服务信托,结合委托人需求选择相关服务产品。民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平台的管理和养老服务信托的监管。

  (三)强化监督管理。养老服务信托的运作管理应严格遵照资产服务信托业务有关要求,符合委托人风险偏好与养老资金支付需求。信托机构应规范开展面向公众的养老服务信托的宣传和推介,严禁以养老服务信托的名义推介资产管理信托。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服务规范强化服务管理,确保服务质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强化监督管理。

  (四)构建养老金融生态体系。推动养老金融创新发展,在养老服务信托中深化不动产、股权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搭建养老服务与金融服务融合发展的生态环境,推动养老金融生态体系建设。鼓励相关金融机构推出链接相关服务供给平台有关产品或权益的金融服务。鼓励相关商业银行就养老服务信托的代理推介等与试点信托机构开展多元合作。鼓励相关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老年人特点优化支付结算方案,并减免相关手续费。支持养老服务信托与其他金融业态的融合,解决老年及备老群体全方位金融需求。

  六、工作要求

  建立民政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试点服务机构、试点信托机构、专业社会监护组织等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实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统筹推进试点工作。通过社区宣导、媒体报道、公益讲座、文字或视频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意定监护制度和养老服务信托功能,提高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民政部门、市委金融办分别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对相关从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培养能为老年及备老群体提供财富规划和养老生活规划的复合型人才队伍,提升服务能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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