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龙股份”)发布公告称,其向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借款4.99亿元,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因此笔借款的保证人涉及多起重大诉讼,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目前,公司正积极与债权人协商沟通,力争尽快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因保证人涉诉,4.99亿借款被宣布提前到期
6月2日,锦龙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8月向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借款4.99亿元,期限18个月,公司以所持东莞证券7000万股股份(占东莞证券股份总数的4.67%)提供质押,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杨志茂、朱凤廉提供保证担保,各方对相关合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通知书》,平安银行广州分行以保证人涉及多起重大诉讼为由,宣布该笔借款提前到期,向广州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锦龙股份认为,该笔借款的约定借款期限尚未届满,且公司在借款期间一直按约支付利息,公司认为平安银行广州分行上述主张不成立。
保证人涉债务纠纷,股份被冻结
锦龙股份是在深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在东莞,主营业务为证券公司业务,持有中山证券67.78%股份、东莞证券20%股份。
截至2025年末,公司总资产230.8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6.83亿元;公司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别实现营业总收入1.92亿元、6.63亿元、9.30亿元,分别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4亿元、-0.89亿元、2.83亿元。公司目前总股本为8.96亿股。
天眼查信息显示,锦龙股份这笔借款的保证人新世纪公司、杨志茂、朱凤廉均是锦龙股份的股东。其中,新世纪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4.79%;杨志茂为锦龙股份实控人,与朱凤廉为夫妻关系。
天眼查信息另显示,2024年8月新世纪公司被广州、重庆两地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涉案8.03亿元;去年以来,新世纪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达8起,被执行总额超12.6亿元;其在东莞市锦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东莞证券的股权亦被冻结至2028年底。而朱凤廉也曾在2024年被广州市中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涉案金额5.78亿元。
锦龙股份今年5月20日发布的公告显示,新世纪公司、朱凤廉和杨志茂持有的锦龙股份部分股权,近期被天河区法院和广州市中院实施冻结或轮候冻结。原因是涉及两笔债务纠纷:一是,新世纪公司、杨志茂、朱凤廉为相关方向广州市汇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融资4000万元提供担保,因未按期偿还,天河区法院对三方名下部分股份实施司法冻结;二是,新世纪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融资债务,朱凤廉为保证人,广州中院对相关股份实施轮候冻结。
律师: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是关键
在借款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银行能否以保证人发生重大诉讼为由,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进一向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根据公告内容,平安银行广州分行此次主张提前到期的依据,并非锦龙股份本身违约,而是“保证人涉及多起重大诉讼”。保证人出现重大诉讼,可能意味着其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下降,进而危及银行的担保债权。但银行能否以此为由收贷,取决于当初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约定条款。如果借款合同在加速到期条款中约定了保证人发生重大诉讼属于加速到期情形之一,那就可以据此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如果合同中没有此类针对保证人状况的独立加速到期条款,银行的单方宣布行为则缺乏直接依据。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捷也表示,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权利,通常来源于两种依据,即法定依据及合同约定。其中,法定依据为不安抗辩权,这条的适用门槛很高,银行需证明保证人的诉讼已达到使其“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严重程度。仅仅是“涉及”诉讼,不等于“丧失”能力,银行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
而合同约定依据即加速到期条款,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格式合同中,都会有“交叉违约”或“加速到期”条款。如果条款明确写明:“保证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被采取司法保全措施”,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那么银行的做法就有合同依据。如果条款表述模糊,仅写“发生其他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事件”等,银行仅凭保证人涉诉就宣布到期,理由就不够充分,违约风险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