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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4 19:31:41 股吧网页版
Manus收购案“破产”后的对外投资时代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肖潇

  国内第一部系统性的对外投资法规出台,《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下称《新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通常指国内主体“走出去”的一套动作:个人海外投资、企业发起跨境并购、赴海外建厂、取得海外项目经营权。

  而本次《新规》的“穿透”作用被多位受访者提到,监管不再只盯着一次投资动作,还关注投资带来的技术、服务、数据、人员流动。

  这意味着,一些原本处于边缘地带的间接对外投资行为,开始明确被纳入监管范围。尤其是涉及大量重要数据出境、用人员派驻转移敏感技术的动作,今后需要申报许可才能进行。

  “这几年是中国企业出海热潮,尤其是在电池、光伏、电动车、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现阶段的出海已经不是单纯的产品出口,也不是资金流出,而是中国企业对外开展产业投资,几乎所有项目都不可避免地涉及技术和数据问题,这也意味着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合规考虑必须前置。” 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徐萍律师说。

  除了管理条款,《新规》还增加了鼓励和保护措施,提供更明确的对外投资指引。在随《新规》发布的官方问答中,负责人强调,既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又稳妥预置投资领域风险防范应对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

  穿透技术、人员、数据

  要理解这一轮对外投资的监管逻辑变化,Manus收购案是一个切口。

  4月27日,国家发改委牵头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宣布,依法禁止Meta收购Manus项目,要求当事人撤销交易。这是自2021年《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发布以来,首个被公开叫停的AI领域跨境投资交易。

  从交易性质来看,Manus收购案是一项外商投资:海外公司收购源于中国的资产。但在多位涉外律师看来,按照《新规》的监管逻辑进行审视,这类交易已经很难被视为一项简单的外商投资。

  徐萍向记者解释,国内企业通过红筹结构(设立境外离岸公司)拿到海外融资上市,都需要先将国内资产转移到境外,这一事前动作很可能会落到对外投资的范围里。

  “一些原先监管边缘地带的变相的海外投资,会明确纳入对外投资规定的监管范围。简单概括,境内主体无论通过什么形式,只要实质取得了海外的资产或权益,都很有可能构成对外投资。”浩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顾正平说。

  《新规》穿透式的作用得以体现,这里涉及两项重要条款:

  首先是第2条,《新规》明确,对外投资行为不仅包括投入资产权益,还包括提供融资担保,并且投资主体新增了居民个人。

  在过去的红筹结构下,不少企业家会以自然人名义持有海外股权、控制境外公司。此类动作依赖于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的个人境外投资登记,企业则适用境外投资的ODI备案体系。两条相对独立的管理轨道,如今将统一并入《新规》的框架中。

  更受关注的是第13条。该条款明确提出,不得通过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境外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或开展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境外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在多位受访者看来,《新规》第13条可以说补位了Manus收购案暴露的漏洞。

  资深数据法律师袁立志表示,无论是出口管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还是网络安全审查,现有制度已经能够较好约束货物、技术和数据的跨境流动,但管不住人员的流动,《新规》第13条因此至为关键。

  “更准确的说法是,第13条填补了一个执法层面的漏洞。”清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敏达向21记者解释,比如派一个工程师去境外子公司上班,员工脑子里的工艺知识,不在数据出境评估的范围内。本次《新规》虽然没有扩大数据出境的范围,但把监管重点从数据载体传输,延伸至以人员为媒介的知识和技术流动,将缺口明确堵上。

  长期从事对外投资合规的徐萍表示,技术和数据是几乎所有出海项目都会碰到的问题。不管是海外收购或海外运营子公司,还是绿地投资(海外直接建厂),投资过程往往都会伴随技术、数据、人员的出境。

  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今后合规评估需要做两套:既要问“这个数据或技术出境要不要申报”,还要问“这个人员派驻安排有没有携带受控内容”,两个问题的主管部门和合规路径不完全相同。

  “《新规》本身是一个原则性框架,各类具体管理措施仍有赖于相关部门后续出台配套规章。但《新规》的高度和广度都有明显提升与拓展:高度在于,《新规》第一次从国务院层面把各部委规章进行了整合,相当于在现有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搭屋顶;广度上,《新规》打通了ODI备案、技术出口、数据出境、安全审查、反制裁等原来各自独立的条线,跟以前的部门规章完全不是一个层级的。”徐萍说。

  来到安全高度

  在《新规》出台之前,我国对外投资领域的管理依据主要依托两部部门规章:一是2017年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二是2014年商务部3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除此之外,规章较为分散,缺乏统一的制度框架。而《新规》的出现被视为系统性整合,也新增了几个重要管理面向。

  比如第15条,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审查不仅覆盖投资,还将覆盖相关资产和权益的转让处分。“以前国内对境外投资重点在规范投资流程、防止资本无序外流,还是从产业政策角度出发,没有全面上升到国家安全高度,所以这一条意义重大。”袁立志说。

  徐萍告诉21记者,虽然有关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具体制度尚未出台,但在外商投资领域已有《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其审查逻辑可以提供参考:多部委协同机制、以国家安全为核心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关注技术和数据跨境的影响等。

  与安全审查制度同步明确的是违规后果。此前的部门规章,主要依靠警告和责令纠正来处理违规行为。《新规》首次增设了违规处罚,包括按投资额比例计算的梯度罚款、个人追责和投资禁入。

  结合这几条关键变化,多位受访者都认同,《新规》释放了一道监管转向的信号。

  “过去的监管逻辑是事件驱动的:一笔投资发生,触发审查,审完放行或否决,监管关系基本结束。《新规》的逻辑是过程导向的:投资完成之后,企业在境外的经营行为、人员安排、数据处理方式都持续处于监管视野之内。”黄敏达说,这一次的变化更像是监管视野从交易本身,扩展到交易之外的状态。

  黄敏达因此将目前最容易承压的企业分为三类:一是采用红筹架构,但未系统梳理37号文登记状态的科技创业公司,尤其是已在准备境外上市或引入境外战投的;二是已有境外业务,但把合规当成审批手续,而非持续义务的制造业企业;三是通过并购进入境外市场、并购后存在大量技术和人员跨境流动的企业。

  现阶段最重要的是先做一次合规摸底,把境外主体的设立路径、核准备案状态、数据流向、技术转让安排梳理清楚。尤其是数据层面,人员跨境流动的数据审查流程是最紧迫的短板,大多数企业现在没有这个机制。

  顾正平也认为,《新规》对企业最直接的影响是,对外投资的合规能力要求更严格。企业必须在项目论证和调研初期就纳入合规评估工作,尤其是不能仅从形式上规避申报和审批,如果从实质上构成了对外投资,都需要根据《新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合规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除了管理性条款,还同步增加了服务与保护条款。例如要求国家建立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指引、投资指南等公共产品。

  “《新规》的基调是规范投资,系统性的规定给企业提供了更明确完整的对外投资指引和方向,企业只要能依法合规出海,恰恰是大有可为,并且更有保障和底气。”顾正平说。

  多边合规是更大挑战

  多位受访者都提到,现阶段的对外投资项目,合规压力确实更大了。

  “压力一方面来自国内的合规框架日益复杂,除了传统的境外投资备案与核准程序,出口管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技术出口审查等,包括《新规》下的安全审查监管都在叠加。另一方面,也因为境外监管环境更为复杂和严格。欧美国家在反垄断审查、外国投资安全审查以及外国补贴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规则强度和密度不断加大。”顾正平说。

  在国务院发布《新规》的几天前,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也更新了一份对外治理清单:无论相关实体位于马来西亚、阿联酋或德国,只要其最终母公司或总部位于中国(含澳门),向其出口特定先进芯片均需申请许可。

  涉外规则变化,被视为全球监管加严的缩影。

  “国内对外投资监管的升级,还是因为整体国际环境有很大变化。”袁立志表示,近年来欧美围绕关键技术与产业链安全出台了一系列限制性政策,使得跨境投资逐渐从经济行为转向安全议题。同时,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领域国内能力快速提升,主动采取安全评估和保护性措施,也是《新规》出台的重要动因之一。

  黄敏达长期关注中美科技博弈和贸易摩擦,他指出,两个方向相反的监管体系,正在向同一套底层逻辑靠拢:投资监管是产业政策和安全政策的执行工具,不再是独立的市场准入规则。这对企业的影响,比单独应对任何一方都复杂。

  最棘手的不是两套规则分别提出了什么要求,而是某些情形下它们可能直接冲突。比如,美国出口管制要求企业限制某类技术转让,而中国的反制框架,可能将这种限制行为认定为歧视性措施,进而触发反制条款。

  “对于在两个市场都有实质运营的企业,这意味着需要专门分析管辖权冲突的风险,而不是把两套要求简单叠加。这可能是未来两三年,对外投资合规领域最复杂的实务问题之一。”黄敏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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