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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5 18:02:40 股吧网页版
税务部门曝光5起自然人偷税案 警惕“一人多户”涉税风险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郭博昊

  6月5日,江苏、福建、甘肃、重庆、大连等地税务部门集中曝光5起自然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其中同一自然人控制多家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涉税风险的高发点。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研究员田志伟告诉记者,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所得在税法上归属于投资者个人。因此,同一自然人名下的多家独资企业,年度必须汇总全部经营所得,统一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收入人群偷逃个税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从此次曝光的5起案件来看,违法手段隐蔽且花样较多:有的自然人设立个独企业虚列成本、虚假申报隐匿经营所得,有的出租资产取得大额收入拒不申报,有的通过股权交易、篡改账务隐匿收益,还有经营从业者少报收入、虚列成本偷逃税款。

  根据税务部门通报,2021年至2023年,党迎凤成立的多家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人为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个人所得税274.02万元。

  2022年,王建军作为江苏昌鑫工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通过篡改公司财务报表、将未分配利润转入实收资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隐瞒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05.72万元,少缴个人所得税81.14万元。

  2023年,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某公司原控股股东王元春、王逢春在转让该公司股权过程中,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隐匿真实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共计298.29万元。

  2022年至2024年,郭宝山通过少申报其经营的武威宝山口腔医院营业收入、多列及虚列主营业务成本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159.68万元。

  2022年至2024年,王充通过出租其个人名下的海域使用权取得租金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16.61万元。

  这些自以为隐蔽的涉税违法行为,最终均被税务部门精准查实、依法惩处。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李晶指出,依法如实申报纳税是自然人的法定义务。部分高收入人群拥有高额财富收益,却通过各类违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不仅拉大了贫富分配差距,而且也侵蚀了社会公平根基。税务机关将这些典型违法案件予以曝光,体现了税务部门执法公正、一视同仁,也有利于引导纳税人树立正确纳税观念,依法合规申报。

  一人名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需汇总申报经营所得

  “实践中,部分持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然人容易产生认知偏差,误以为各企业分别完成申报便已履行全部纳税义务,忽略了还需进行年度汇总申报的法定要求。”田志伟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自然人从名下的多个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条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田志伟指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全部归属于投资者个人,因此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不能分开独立计税。若未按规定选择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最直接的问题就是会出现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等重复扣除的情况。这些扣除项目只能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一次,不能在多家企业间重复抵扣,进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核算不实。

  针对未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汇总申报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提醒,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了对应的处罚措施与信用管理要求,纳税人若存在此类违规行为,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人员中,申报收入位居全国前10%的个人,缴纳个税占比九成以上。南京财经大学教授杨继军表示,从税务部门发布的汇算数据来看,个税调节分配的制度效能持续释放,现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下,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精准惠民,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个人基本无需缴纳个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高收入高净值人群,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合理承担相应税负,形成“高收入多贡献、中低收入享减负”的良性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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