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例又有新进展。
当月,投资者诉广西能源索赔案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即驳回投资者索赔请求。这也是第一例投资者一、二审皆败诉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同月,易事特公告,公司涉及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仍处于待审理阶段;宜通世纪披露,已收到二审受理通知书。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来至2026年6月初,法院已受理19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不含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例),已作出生效判决6起。其中5起投资者胜诉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合计向2277名投资者赔偿10.54亿元。
有业内专家对记者表示,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已经从试点探索,逐步走向稳定成熟的常态化适用阶段,呈现出投资者覆盖面广、涉案主体多元、赔付金额巨大、惩戒震慑力强的鲜明特点。
亦有专家认为,该项制度规则程序复杂、启动门槛较高、原告方律师激励不足、法院压力大,造成适用案例偏少,未能充分发挥证券维权利器应有功效。
专家建议,有针对性明确、完善相关规定;同时提升该制度的市场化程度,将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决定权交予投资者。
实效如何
五洋债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全国首例证券纠纷领域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向487名投资者赔偿7.4亿元。因五洋建设已破产,无可执行财产,最终执行到位7.03亿元。
飞乐音响案315名投资者获赔1.23亿元,蓝丰生化案200名投资者获赔2276.65万元,均已执行完毕。
辉丰股份案被告被判决向739名投资者赔偿15257.22万元,天润数娱案被告被判决向536名投资者赔偿1587万元。截至2025年年末,辉丰股份尚有1.37亿元集体诉讼赔偿需支付,其中8770.70万元在执行程序中,尚未执行完毕。截至2026年4月末,天润数娱仅已执行58名投资者案件的判决。
2020年3月,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施行,其第九十五条首次在法律层面为普通代表人诉讼提供了依据,标志着该项制度正式“入法”。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规定》)正式施行,让该项制度从法律条文真正变得具有可操作性。
“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已经从试点探索逐步走向稳定成熟的常态化适用阶段。”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伟认为,相较于传统的非代表人诉讼审理模式,普通代表人诉讼呈现出投资者覆盖面广、涉案主体多元、赔付金额巨大、惩戒震慑力强的鲜明特点。
周伟表示,此类案件的受损投资者人数往往多达上万人,被告范围全面覆盖上市公司、发行人及其董监高、各类中介机构等资本市场核心参与主体,索赔规模通常高达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惩戒效果显著,也对潜在的资本市场各类主体形成强大警示震慑作用。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泉军认为,普通代表人诉讼确实从程序方面便利了投资者参加诉讼,众多责任主体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资本市场的信披违法行为。同时,代表人诉讼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审判参考,起到了标杆作用。
问题所在
“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被定位为证券维权利器,但从既有实践来看,成效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适用案件数量严重偏少。”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赖冠能直言,这不仅与我国资本市场的体量不匹配,也与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维权需求相去甚远。
赖冠能进一步表示,这项本应常态化的制度,在很多法院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未能充分发挥其作为维权利器的威力。有些法院还以示范判决机制常态化代替普通代表人诉讼。
在赖冠能看来,规则程序复杂、存在一定启动门槛、原告方律师激励不足、法院压力大是适用案例偏少的主要原因。
《代表人诉讼规定》为普通代表人诉讼设定了立案与权利登记、代表人确定、调解、审理、执行等多类程序,且每类程序下均包含多个细分环节。且代表人需以集体形式决策,但现行规则并未明确具体决策方式。
在启动门槛方面,《代表人诉讼规定》明确法院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需满足3项核心条件:原告人数满10人,且起诉符合共同诉讼要求;起诉书中明确2至5名拟任代表人,且该代表人需符合相关资质条件;原告需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裁判文书、自律管理措施等材料,以证明证券侵权事实存在。
赖冠能称,对普通投资者来说,其门槛高于一般民事诉讼。并且由于投资者人数众多、地域分散,在无外力协助的情况下,由其自行推选拟任代表人、准备初步证据,存在较大的组织难度。
对原告方律师而言,赖冠能认为,收费机制不明确,风险代理受限,也影响专业律师参与积极性。
“普通代表人诉讼涉及人数众多、损失核算复杂、文书送达量大,审理周期长。在目前的法院考核体系下,法官适用该程序的动力不足。”赖冠能称,“部分地方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或认为示范判决完全可以替代代表人诉讼,导致将该制度束之高阁。”
根据相关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通常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直言,已获立案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例中,大多数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作为支持诉讼方。普通投资者发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法院不予准许的可能性很大。
“有的法院虽然立案受理了普通代表人诉讼,但可能会拖延审理。”上述专家称。
公开信息显示,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之日在2020年、2021年、2022年的,截至目前每年至少各有2起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但具体原因不详。
根据《代表人诉讼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判决生效后,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若另行提起诉讼,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法院可直接裁定适用已经生效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判决、裁定。
“因此,为了防止其他投资者提起更多索赔诉讼,给当地企业增加更多的赔偿责任,不排除有的法院会选择在受损投资者3年诉讼时效期满之后,才会对普通代表人诉讼作出判决。”上述专家表示。
破解之道
“切实激活普通代表人诉讼,才能使之充分发挥证券维权利器功能。”赖冠能建议,明确统一程序规则,简化前置审查、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流程,消除操作模糊地带;强化信息化建设,由最高人民法院搭建全国统一在线平台,实现立案、登记、核算、赔付全流程数字化,降低法院与投资者成本;完善律师激励与费用保障机制,明确律师费可从赔偿款中合理列支;优化法院考核体系,对代表人诉讼设置单独考核指标,同时探索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破除地方保护。
赖冠能同时表示,要精准优化示范判决机制,守住公平与效率底线,并可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相互补充、相互结合。
周伟建议,进一步完善案件启动的前期审查机制,法院就案件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市场影响、主要法律争点、涉及的当事人范围等,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经全面审慎审查,决定案件适用的诉讼程序。
同时,应探索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先行赔付、行政罚没款优先用于民事赔偿、当事人承诺等制度的衔接,实现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大幅提升纠纷处置效率的平衡。
此外,周伟也表示,应完善律师费、公告费和诉讼费等各类费用承担配套规则,探索审理程序的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支持方案,适配代表人诉讼规模化、专业化审理需求。
“目前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屡禁不止,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也不在少数。但鉴于投服中心职责众多、人员有限,其发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不可能覆盖所有案件。更不应该所有的普通代表人诉讼都依赖投服中心发起。”杨泉军强调,为投资者提供诉讼支持本身属于法律市场的范畴,可以适当交给市场。
杨泉军认为,法院应积极落实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无论是投服中心发起还是普通投资者发起,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应该依法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也表示,应将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权利交给投资者及其代理律师。
“普通代表人诉讼对于控制投资者索赔成本、提高索赔效率意义重大。但其发起最好交由市场化操作。是否参与诉讼,参与什么形式的诉讼,交给投资者和市场,可能更加契合资本市场法治化的要求。”许峰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