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10 19:19:11 股吧网页版
壹快评丨持身份证入住仍需刷脸?地方网约房规定需厘清权力边界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蔡真

  酒店强制刷脸入住已在多地取消多年,但笔者近日在江苏某地住宿时发现,这一要求正在网约房行业卷土重来。即便旅客出示身份证完成前台登记,打开房门时仍需通过当地警方指定的第三方平台刷脸认证——不刷脸,不得入内。

  当地的解释是:网约房没有公安机关配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信息传输设备,因此需要以人脸识别实现“人证合一”。这一逻辑看似合理,实则经不起推敲。

  何为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订,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网约房市场的发展带给人们除酒店之外的多样差旅住宿选择,比如私人住宅、民宿、公寓等。

  《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要求,网约房经营者、提供入住人员信息登记服务的互联网电商平台应当核验登记入住人员身份、联系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通过网络即时向公安机关传输。

  虽然该规定并未提及刷脸认证,但在实际操作中,即使客人在前台登记时拒绝刷脸验证,但在打开房门环节依旧需要通过当地警方统一安排的第三方平台进行刷脸认证。颁布类似规定的不只江苏,早在2018年,海南省某地就利用“互联网智能感知、人脸识别、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实现入住人实名信息实时上传。

  据笔者了解,网约房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多地的特种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未将网约房纳入其中,网约房到底是属于房屋租赁业还是旅馆业并无统一意见。在此情况下,多地公安部门出台规定,堵住监管盲区,要求网约房进行刷脸认证。

  而根据网信办和公安部颁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

  监管的必要性不等于手段的任意性。尽管当地反复强调“人脸数据不被第三方收集”,但这一承诺既无法完全打消公众对数据泄露的忧虑,更回避了核心问题:地方有关部门能否自行创设对公民生物信息的强制采集权?

  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杨高华律师认为:“目前网约房作为一种新的行业,国家层面没有出台针对性的管理规定,从部分地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来看,都是参照旅馆业来进行管理,要求顾客入住时实名登记,对顾客进行身份核验。《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只是要求对入住人员查验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身份信息,并没有要求必须进行人脸识别,同时采取刷身份证加手机验证码等方式核验身份,因此在技术上要求网约房必须采取人脸识别来核验身份是违法的。”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深耕行政法领域多年,他认为,对于网约房须刷脸入住的规定,法律依据不充分。

  根据自身经历以及相关法规,笔者向当地相关部门提出了对于网约房面部识别合法性的质疑,对方表示反馈十分宝贵,将向上级部门进行专题汇报。

  当地的解释和解决问题的态度值得赞赏,更重要的是相关立法应当尽快跟上,各地管理规定应当慎之又慎,防止越权。对于人脸识别这把“双刃剑”,握剑的手必须有法律的约束——否则,今天以网约房之名重启的刷脸,明天就可能以其他名义蔓延至更多场景。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