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6月11日晚间,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农业”或“公司”)发布关于下属分公司收到《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旗下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以下简称“鹏程食品”)因污水治理设施故障,单日废水总磷排放浓度超标,收到顺义区生态环境局25万元环保行政处罚。涉事分公司已完成故障整改,公司将全面排查环保设备、完善环保管控机制,本次罚款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公告披露,公司分公司鹏程食品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26年4月9日,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对鹏程食品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鹏程食品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鹏程食品作为顺义区水环境监管重点排污单位,其污水治理设施加药泵于2026年2月27日出现故障,当日维修完毕,自测总磷合格后继续排放废水。经剔除无效监测数据后核算,该单位当日污水总排口总磷有效日均值达9.43mg/L,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8.0mg/L排放限值,超许可排放浓度倍数0.178倍,当日非停排时段累计排放废水562.5吨。
鹏程食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七部分表(二),鹏程食品符合500吨
处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顺鑫农业表示,对于以上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并要求鹏程食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完成整改措施,全面排查污水治理设施、自动监控设备,强化设施日常巡检、维护及运维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将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以上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公司将引以为戒,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业绩方面,顺鑫农业2025年实现营业总收入72.24亿元,同比下降20.8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2亿元,同比下降165.9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47亿元,同比下降159.74%。
2026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24.11亿元,同比下降26.0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6亿元,同比下降59.0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14亿元,同比下降5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