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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1 21:45:30 股吧网页版
买方拖欠煤款违约,上海雅仕子公司发起诉讼:向共能能源索赔超亿元,担保方协鑫发电被追责连带清偿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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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6月11日晚间,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雅仕”或“公司”)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雅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雅仕”或“原告”)因煤炭贸易货款逾期,起诉苏州共能能源公司及担保方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追讨款项。此前湖北雅仕已足额履行五份煤炭供货合同,买方拖欠货款近9925.29万元,叠加暂计逾期违约金,涉案总额超1.03亿元,协鑫发电为该笔债务提供2亿元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目前案件已获法院受理尚未开庭,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不确定,对公司当期利润影响暂无法预判,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股东权益。

  公告披露,本次诉讼原告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雅仕,被告一是苏州共能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二是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

  2025年9月至11月期间,原告与被告一先后签订五份格式化标准化的《煤炭买卖合同》及对应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供应约定规格大卡的煤炭,采用船运方式从天津港、京唐港、曹妃甸港装运至太仓港码头。付款方式为原告出具货权转移证明之日起60天账期,逾期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化1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且违约方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后续补充协议第二条又补充约定“供方(即原告)承诺在货转开具当日向上游供应商支付相应煤炭采购款,若供方未按时付款的,需方(即被告一)的60天账期自供方实际付款之日起算(以银行付款凭证为准)。需方在约定的60天账期到期后仍未付清煤款的,未付款金额按年化11%(含税)支付违约金,违约天数自账期第61天起算(含),至付清煤款之日止(不含付款日),并在下批煤炭结算单中体现。”同时合同约定本案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违约方需全部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全部费用。

  合同履行中,原告已按约完成每批次煤炭供货、装船运输,依次向被告一出具货权转移证明,并且双方已逐一核对并出具每批次结算单,原告已向被告一全额开具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原告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一并未按合同约定账期时限向原告支付对应货款,已构成严重违约。经逐单核算,五份合同累计欠付货款99,252,864.80元,同时产生截止至2026年5月2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336,204.13元。

  2025年9月19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为2025年9月19日至2027年9月19日期间,被告一向原告连续发生的煤炭贸易债务提供最高额2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全部费用,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分笔债务自履行届满之日起三年。本案全部债务均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及担保额度内,被告二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五份煤炭买卖合同项下欠付的全部货款,合计99,252,864.80元;判令被告一按各《煤炭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年化11%的违约金标准,向原告支付每笔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各合同账期届满次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5月22日,金额为4,336,204.13元,具体计算至以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之全部费用;判令被告二对上述一至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湖北雅仕近日收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涉案总金额103589068.93元,其中货款本金99252864.8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4336204.13元,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告表示,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前一天,6月10日,上交所下发对上海雅仕及有关责任人下发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因连续七期财报信披不准确,公司及时任总会计师及董秘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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