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家银行公示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多家银行的分红、薪酬等相关议案,股东反对、弃权比例相对较高,并以中小股东为主。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互联网投票渠道普及,中小股东投反对票的成本降低。同时,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正逐步增强,银行业传统上由大股东和管理层主导的“内部人控制”式利润分配模式受到挑战。在上述情况下,银行应真正落实股东会的实效,不应将股东大会视作一种决策合法性“走过场”的程序,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
分红争议
围绕分红事项议案,多家银行股东反对比例相对较高。例如,苏农银行发布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显示,“关于制定《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股东反对票占比10.34%;“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股东反对票占比10.92%;“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股东反对票占比10.96%。
记者注意到,投反对票的大多是持股5%以下股东。其中,关于制定《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持股5%以下股东反对比例达14.80%,以及另有1.36%的弃权票。
再例如,西安银行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显示,反对票比例为0.1451%,但弃权票比例高达29.96%,对应股份约为8.051亿股。截至2025年,西安银行分红比例已连续三年低于18%。
长三角科技产业金融研究联盟秘书长陆岷峰告诉记者,过去,我国的银行业处于高速增长期,利润丰厚,分红方案也往往能较好地兼顾到各方关联者的利益。但在当前形势下,整个银行业面临着净息差持续收窄、盈利增速显著放缓、资本监管要求日益严格的三重压力。在这种背景下,银行业的管理层,往往基于风险防范及其对未来发展的考量,倾向于通过提高利润留存比例,以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从而满足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刚性约束。这本身实质上是一种极为审慎的经营行为。然而,这种“审慎”却又与中小股东对于当期现金回报的迫切需求,形成一种结构性错位。中小股东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其投资期限相对较短,因此更加看重短期股息收益。当银行分红率长期低于行业均值,甚至低于同期理财产品收益率,而留存利润又未能带来显著的股价上涨或业务扩张时,股东自然会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
某位地方银行从业人士表示,从更深层次看,这也反映了银行业传统上由大股东和管理层主导的“内部人控制”利润分配模式,正在被日益觉醒的中小股东所挑战。他们已经不再无条件信任管理层的“长远规划”,而是更加明确地要求更透明、更具契约精神的回报机制。
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建议,上市银行应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主动披露资本规划与分红政策相关情况。银行可通过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调研等形式,详细解释留存利润的具体用途及预期回报。同时,也可以探索中期分红、股份回购等多元化投资者回报方式,在资本约束与股东回报间寻求更优平衡,增强投资者信心。
加强与中小股东沟通
除了分红外,部分银行薪酬相关议案引发一定争议。
例如,杭州银行《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显示,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两项议案,均收获1.22亿股反对票,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反对比例均超9.5%;再例如,无锡银行两项与薪酬有关的议案均分别获持股5%以下股东的超3%比例反对票和近10%的弃权票。
上述地方银行从业人士表示,理想的薪酬体系至少应当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基本原则,也就是银行机构的高管薪酬,必须与其承担的风险、创造的长期价值以及股东回报进行紧密挂钩。而当前出现的少数“业绩微增而薪酬高位”及其他争议现象,暴露出一些银行机构的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或不足,其考核指标或过于侧重于短期账面利润,却忽略了资本成本、不良贷款生成率、股东回报率等指标。
上述地方银行从业人士指出,当前银行业或存在一个问题,即高管薪酬标准与银行资产规模、经营复杂度、区域经济贡献度之间缺乏清晰的、可量化的关联。例如,部分资产规模庞大的全国性银行,其核心高管薪酬反而低于某些区域性小银行;而一些经营稳健、分红优厚的机构,其薪酬水平却不如业绩平平的同行。这种“倒挂”与“失序”,表明行业缺乏一个基于公允价值的、具有硬约束力的薪酬指引框架。
整体来说,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必须从当前的所谓“形式合规”开始向“实质有效”进化,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和诉求。
陆岷峰指出,要做到真正落实股东会的决策权威,不应将股东会视作一种决策合法性“走过场”的程序,对于分红、薪酬等重大事项议案,管理层和董事会应当提前、多次与主要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代表进行充分沟通,全面、细致地解释利润留存的客观必要性、资本规划的具体路径以及未来回报的预期时间表,以使所有的股东在认识上与管理层和董事会一致起来。
同时,要进一步优化独立董事制度。陆岷峰表示,独立董事应当在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发挥更大的、实质性的监督作用,要对高管薪酬与业绩的关联度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评估,并要完全站在第三方角度客观、公正地向股东会做出说明,而不应当成为“薪资”董事;可以引入分类表决机制或者进行差异化披露,比如对于与中小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议案,可以探索设置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或者在年报中单独披露面向中小股东回报的专题分析报告。
另外,应当强化ESG(环境、社会和治理)理念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应用。陆岷峰指出,要将股东回报的稳定性、公平性纳入公司治理评价体系,以此来引导管理层行为。总而言之,当前银行的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要积极建立一种“协商式”机制,而不能继续采取过去或当下的“指令式”的利益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