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12 20:00:00 股吧网页版
事关大额存单,央行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中国人民银行6月12日消息,为促进大额存单市场健康发展,加强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3号进行修订,形成《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修订的必要性,《办法》的起草说明提出,首先,这是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和货币政策调控的新形势。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货币政策调控框架持续完善,大额存单市场迅速发展,相关发行和交易规则发生了重要变化,出台于10年前的《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或者将来市场发展和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次,这是适应大额存单市场发展的新要求。近年来,大额存单在银行存款中的比重总体上升,其量价情况也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产生重要影响,需要进一步明确大额存单市场管理要求,推动大额存单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看,《办法》共24条,具体规定了大额存单发行人与投资人范围、存单要素、发行准备、发行与存续期各环节管理、信息披露及监督管理等事项。一是以制度形式确认大额存单市场管理要求。包括将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降至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根据大额存单的提前支取、赎回和转让实际需要,明确第三方平台和银行自有渠道均可开展大额存单的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明确重大事件发生后,发行人应及时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二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与措施。包括明确大额存单各相关业务环节的定价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计结息规则,并纳入自律管理;明确发行人未履行本办法所述信息披露义务,或违反发行、交易、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等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明确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每月汇总业务情况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三是为后续大额存单发展预留政策空间。增加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DR)或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利率作为浮动利率存单的参考计息基准,丰富大额存单定价参考指标。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