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修订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促进大额存单市场健康发展,加强金融监管,对《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3号进行修订,形成《大额存单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说明》指出,修订是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和货币政策调控的新形势,同时适应大额存单市场发展的新要求。
大额存单是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办法》共24条,具体规定了大额存单发行人与投资人范围、存单要素、发行准备、发行与存续期各环节管理、信息披露及监督管理等事项。
主要修订内容有三个方面,(一)以制度形式确认大额存单市场管理要求。一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3号,将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降至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二是根据大额存单的提前支取、赎回和转让实际需要,明确第三方平台和银行自有渠道均可开展大额存单的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三是明确重大事件发生后,发行人应及时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二)明确监督管理要求与措施。一是明确大额存单各相关业务环节的定价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计结息规则,并纳入自律管理。二是明确发行人未履行本办法所述信息披露义务,或违反发行、交易、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等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三是明确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每月汇总业务情况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三)为后续大额存单发展预留政策空间。增加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DR)或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利率作为浮动利率存单的参考计息基准,丰富大额存单定价参考指标。
《办法》明确,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 、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DR)或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