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管理制度迎修订
个人认购门槛降至20万元
时隔十年,大额存单管理制度迎来修订。中国人民银行6月12日发布消息,对《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办法》将大额存单的个人投资人认购起点从30万元下调至20万元,同时明确大额存单可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并丰富其定价参考指标。业内人士认为,多项调整有望进一步激活大额存单市场。
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
所谓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属于一般性存款。近年来,大额存单在银行存款中的比重逐渐上升,对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的影响日益凸显。
中国人民银行称,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和货币政策调控新形势,以及大额存单市场发展的新要求。
“这次修订,既回应投资者对大额存单流动性与认购门槛的核心关切,也通过规范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定价、信息披露等环节,引导银行理性竞争,优化负债管理。”招联首席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执行主任董希淼表示,这次修订也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有望在低利率环境下重塑大额存单的吸引力,实现投资者、银行与市场的多方共赢。
降低个人认购起点金额
本次修订后,个人认购大额存单的门槛降低。《办法》明确,将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从“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降至“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认为,认购起点下调,把大额存单从面向少数高净值资金的存款替代品,扩展为更具普惠性的标准化存款工具。同时将使更多居民部门的中等规模储蓄,以受存款保险保障、发行与信息披露更规范的一般性存款产品形式进入银行负债表,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原本可能流向不透明高息揽存、非标理财的资金,重新纳入可监测、可自律管理、可追责的存款范畴。
“对商业银行而言,这意味着主动负债工具的可触达客群扩大,银行在流动性管理与期限匹配上获得更稳定的结构化抓手;对宏观调控而言,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本次调整将有利于更好兼顾居民资产配置需求与金融体系稳健性。”明明表示。
丰富定价参考指标
为后续大额存单发展预留政策空间,《办法》丰富了大额存单定价参考指标。
《办法》增加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DR)或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利率作为浮动利率存单的参考计息基准;而此前的规定仅提及“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明明表示,浮动利率存单的计息基准,从单一写明Shibor扩展为Shibor、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DR)或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利率,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大额存单作为市场化存款工具的定价基础,使其对真实资金面与政策利率传导更贴合,也更具可解释性和可审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