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持续投资策略应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据悉,发布《指引》旨在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持续投资策略应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公募基金管理人应用可持续投资策略的基金不符合《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不符合《指引》其他规定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予以调整。
《指引》第十一条规定,主要应用可持续投资策略的基金,应当设定体现可持续投资策略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设定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行业配置偏离限额,并避免高比例投向单一行业或者主题,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持续投资策略应用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可持续投资策略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应用可持续投资策略开展证券投资的基金,适用本指引。其中,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仅适用本指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可持续投资策略,是指在投资分析决策中,纳入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因素考量,优化基金投资组合的一系列方法,主要包括负面剔除、正面筛选、整合投资等方法。
第四条 应用可持续投资策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特定人员或者研究团队,构建涵盖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等维度的可持续投资指标体系,制定清晰、可执行的可持续投资评价标准和规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估可持续投资评价标准的适用性,在适用性不足时及时进行优化调整。定期评估应当至少一年一次。
基金管理人可以参考使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可持续投资评价信息,但不因使用第三方机构的信息而免责。
第五条 基金应用负面剔除方法时,应当遵循可持续投资评价标准和剔除规则,剔除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重大可持续投资风险、不符合可持续投资要求的投资标的。
第六条 基金应用正面筛选方法时,应当遵循可持续投资评价标准和筛选规则,优先筛选可持续投资评价较高、可持续投资评价稳定或者呈现持续改善趋势的投资标的。
第七条 基金应用整合投资方法时,应当遵循可持续投资评价标准,将可持续投资指标与基本面指标相融合,在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过程中系统性纳入可持续发展因素考量。
第八条 主要应用可持续投资策略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基金:
(一)基金名称中包含“ESG”“可持续投资”“可持续发展”“责任投资”“社会责任”“绿色”“环境”“气候变化”等字样的;
(二)基金合同约定主要使用可持续投资策略的。
基金名称中含有与前款第一项字样近似或意义重合且基金合同中含有可持续投资相关投资策略描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判断相关字样是否适用前款第一项。
第九条 主要应用可持续投资策略的基金,应当至少应用负面剔除或者正面筛选方法,同时应用整合投资方法,并审慎合理评估基金可投资产池的标的数量;可持续投资策略应当覆盖非现金基金资产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百分之八十以上非现金基金资产投向国家政策支持的绿色低碳行业目录或贴标债券的,视同应用正面筛选方法。
第十条 投资策略中包含可持续投资策略但不符合本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基金,应当至少应用负面剔除、正面筛选或者整合投资方法。
第十一条 主要应用可持续投资策略的基金,应当设定体现可持续投资策略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设定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行业配置偏离限额,并避免高比例投向单一行业或者主题,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鼓励应用可持续投资策略基金的管理人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基金定期报告等方式,披露可持续投资评价标准构建、可持续投资策略应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 应用可持续投资策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确立公司层面的可持续投资理念和投资目标,并对可持续投资体系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应用可持续投资策略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参与该基金重要持仓标的的公司治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