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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3 10:27:10 股吧网页版
重磅!三部门发文,新一轮“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来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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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要求,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自2024年起,连续两年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保持高压震慑态势,持续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在总结典型经验的基础上,三部门继续联合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影响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的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重点任务,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纠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效应,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坚持协同共治。深化“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共治格局,贯通融合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探索利用人工智能等手段,推动监管力量有效集成、同向发力,增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三)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既聚焦突出问题精准施策、靶向整治,确保问题整改见行见效;又着眼长远治理目标,以点带面、举一反三,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任务分工

  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组织2026年专项整治工作,三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财政部负责制定工作指引,规范工作流程、细化检查内容、统一处理处罚标准,并对中央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需要核验相关信息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罚。省市县三级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参照上述分工,组织开展本级专项整治工作,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导,确保整治工作上下贯通、同频共振。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以及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机构一并纳入检查范围;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按照《暂行办法》分级分类标准开展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自2026年6月中旬开始,12月底结束,分七个阶段推进。

  (一)筛选名单(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结合中国政府采购网的统计数据信息,归集在本辖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全国执业信息,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合理确定“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记”三类社会代理机构名单;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合理确定“重点检查”、“五年一查”两类社会代理机构名单。

  1.对符合“一年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同时符合“一年一查”和“三年一查”条件的,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一年一查”标准纳入本次检查范围。此类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筹组织实施。

  2.对符合“三年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已按“三年一查”标准抽取的,本次不再重复抽查,剩余部分抽取二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2026年新纳入“三年一查”范围的,抽取三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此类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筹组织实施。

  3.对符合“新登记”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即2024年以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名录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已产生中标、成交结果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此类检查由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实施。

  4.对符合“重点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财政部门实施检查。

  5.对符合“五年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已按“五年一查”标准抽取的,本次不再重复抽查,剩余部分抽取四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2026年新纳入“五年一查”范围的社会代理机构,抽取五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此类检查由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实施。

  财政部选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等7家中央集中采购机构,以及北京、浙江、安徽等三省市的9家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检查;相关省级财政部门不再对财政部抽取的代理机构重复检查。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上述五类筛选标准汇总本辖区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同一代理机构符合两类以上筛选标准的不重复统计。

  (二)开展自查(2026年7月15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检查通知后,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2025年代理的全部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并通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连同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三)书面审查(2026年8月15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报送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自查报告开展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对集中采购机构开展考核的,还应对其前次考核整改情况及内控机制、规范运行、专业能力、电子平台建设、保证金管理等开展考核。财政部门按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现场检查(2026年9月15日前完成)。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按要求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并由其签字盖章确认。

  (五)延伸核查(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开展延伸核查,依法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补充调取证据,必要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六)处理处罚(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处理处罚结果。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辖区检查及处理处罚信息,财政部汇总全国检查及处理处罚综合信息。

  (七)总结报告(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级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报告。省级财政部门于2026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辖区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总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保持专项整治攻坚势头不松、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推进。严格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阶段向财政部报送进展情况。全面总结整治工作成效,深入分析问题挑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深化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协作联动,强化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增强部门监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推进智慧监管。鼓励有条件地区先行先试,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与政府采购监管深度融合。探索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溯的智能监管场景,及时识别采购文件差别歧视条款和围标串标疑点线索,注重“技防”和“人防”相结合,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效能。

  (四)健全长效机制。财政部门系统梳理专项整治有效做法与典型经验,及时固化为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对照整治发现的问题,深挖根源,对症施治,抓好整改落实,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管理漏洞,推动整治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促进政府采购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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