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的文物拍卖公司,却伪造报审材料骗取文物拍卖许可,将来源非法的文物拍卖牟利。
6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就有这起“某拍卖公司及李某某等4人倒卖文物案”。最高检表示,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最高检获悉,该案涉及战国、汉、唐、元等多个时期铜镜,其中战国“四山纹镜”是楚式铜镜典型代表,是研究战国时期社会生活、手工业技术、金属资源流通和楚文化的重要实物。
该案被告单位某拍卖公司于2017年7月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是该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某和王某是拍卖公司股东。被告人户某某是拍卖公司员工。
案情回溯,2018—2020年,李某某等3人作为某拍卖公司主管人员,以该公司为掩护,在明知部分被征集文物来源非法、国家禁止经营的情况下,指使员工户某某伪造报审材料,骗取文物行政部门拍卖许可,以拍卖方式倒卖战国“四山纹镜”二级文物1件,汉代“四乳四神纹镜”、汉代“规矩镜”、唐代“十二生肖八卦镜”、元代“宝相花镜”等三级文物4件。
2023年11月,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倒卖文物案时,发现涉案人员曾将一枚私下购买的唐代铜镜交李某某通过某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经查,该铜镜为唐代“十二生肖八卦镜”,系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李某某明知该铜镜来源非法,仍伪造文物报审材料,骗取文物拍卖许可后通过该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检察机关认为,即便拍卖公司具有文物拍卖资质,但是明知文物来源非法仍进行拍卖,也涉嫌倒卖文物罪。2023年11月25日,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次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明,2018年—2020年,该拍卖公司共举办7次拍卖会,展出拍品2000余件,部分拍品没有合法来源。针对该案涉案文物数量大、流向复杂、甄别任务重、证据收集固定难度大、犯罪手段隐蔽性强、犯罪形式特殊的特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围绕文物来源合法性、报审材料真实性、嫌疑人主观故意、文物追回保护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为区分合法拍卖和非法倒卖以及准确认定被倒卖文物数量打下基础。
随后,检察机关紧扣单位犯罪特征,依法认定某拍卖公司构成倒卖文物罪。据办案机关介绍,该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2名股东,为达到以合法拍卖形式掩盖倒卖文物非法牟利的目的,在公司组织的文物拍卖过程中,明知部分被征集文物来源非法,仍然指使户某某填录虚假报批手续,骗取文物拍卖许可,非法收益全部归入公司账户,并以分红或工资形式分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
利用拍卖公司合法身份倒卖文物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危害性大,为消除拍卖公司再犯可能性,检察机关主动与文物行政部门座谈会商,推动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该拍卖公司作出吊销文物拍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该案成为全国首例因倒卖文物而吊销拍卖企业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案件,对从严惩治文物犯罪、促进拍卖企业依法经营起到积极作用。
2024年9月17日,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某拍卖公司及李某某等4人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2025年4月3日,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某拍卖公司罚金十五万元;判处李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七万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8件,其中刑事案件4件、公益诉讼案件4件。记者注意到,4件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走私文物罪。4件公益诉讼案件中,2件为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2件为行政公益诉讼审前程序案件。
这批典型案例所涉文物涵盖了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等多种文物类型,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从文物等级看,涉案文物等级高,如世界文化遗产长城遗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徐州汉楚王墓群,国家一级文物漆木彩绘虎座凤鸟鼓架等;从涉案规模看,涉案文物数量大,如张某甲等人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走私文物案,共追回文物95件,包括一级文物28件、二级文物34件;从受损情形看,既有严重损害风险,也有文物本体损坏、破坏历史风貌等严重损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