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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3 13:54:10 股吧网页版
数据知识产权、数据产权及资产登记并行,企业有必要配齐吗?
来源:南方都市报

  据长沙晚报6月5日报道,在长株潭三市协同推进下,湖南大数据交易所正式核发首批15张数据产权登记证书。其中,长沙共有8家企业获得证书,包括长沙供水、长沙公交智慧大数据等5家市属国企,以及爱尔眼科等3家民营企业。

  5月9日,据福建日报报道,高新区企业腾信数科拿下福州民企首张数据产权登记证书,明确了该公司对两项AI数据集的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为数据资产赋予了合法的“身份证”。

  南都记者注意到,今年4月,国家数据局发布的《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意在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目前已有多地开启数据产权登记试点。

  随着数据产权登记的持续铺开,数据要素领域“多证并存”正在形成。此前,已有多地数据交易所开展“数据资产登记”业务,自2022年11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陆续在17个地方推行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

  当前,市场上存在多种数据登记类型,分属不同机构办理,对企业而言,有必要重复办理吗?6月11日下午,一场主题为“知识产权保护助力海淀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多位专家谈到了数据要素领域的前沿话题。这场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海淀区律师协会联合主办,中闻海淀分所、中闻律师事务所京津冀管委会承办。

  有专家表示,两部门提出的数据产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绝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为协调数据证书登记,一些地方主打“多证联办”,温州还增加了数据安全合规评审业务,推行数据要素“四证同办”模式。

  “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为推动数据流通交易,构建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但如何探索数据确权、定价、交易机制仍需破题。

  将数据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保护,是一种路径。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比如著作权法为数据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主要针对创作者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数据及数据集进行保护;不过为更好地满足数据确权、流通和使用的现实需要,一种新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应运而生。

  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确定8个地方作为首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2024年又新增9个试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1月,各试点地方合计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超4万张,融资增信和许可交易金额近150亿元。

  把数据作为财产性权利保护,也是正在探索的一种方案。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今年4月,国家数据局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数据产权是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等。

  《指引》列举了登记凭证证明效力的四类典型场景:数据流通交易、数据入表与融资入股等活动、数据相关争议及纠纷的解决、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等支持政策的适用。

  按照不同保护路径推出的多种数据登记证书,如何有效衔接、协调,成为需要一个回应的问题。

  当天论坛上,国家数据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顾昕对比了数据产权、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要件,发现基本都涉及登记人信息、数据名称、所属行业、数据来源、更新频率、数据规模等,但也有明显不同。

  他认为,其核心区别在于,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落脚在数据集合——数据处理者对依法获取、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所享有的权益;仅禁止他人不正当获得和利用数据的行为。而数据产权登记更侧重于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配置说明。

  根据国家数据局发布的指引草案,数据产权登记要发挥的三项功能,即事实证明、合规宣示功能、权利对抗功能。顾昕提到,为避免“登记对抗效力”对数据自由流转造成妨碍,数据产权允许“合理并存登记”,即允许不同主体之间的多项数据平行权(如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存在。

  对于数据权属的两种探索路径,顾昕认为可以留出不同空间,在此基础上相互衔接、协调。在他看来,“二者绝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

  专家:对数据重叠保护没问题,但需厘清关系

  当天论坛上,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崔国斌也提到了数据权益保护的多元路径,可依托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及数据产权相关政策进行分层保护。

  他认为,“重叠保护并没有问题”,前提是每一部分信息的内容相对清晰。但目前一个很大的疑问是,如何厘清对数据进行创设性保护与现行法律制度保护内容的关系,有关部门“没有说得特别清楚”。

  企业到底应该怎么看待数据产权登记?崔国斌认为要分类看待,一类是有实际法依据的。企业如果选择版权登记证书,这是版权归属的初步证据。“也就是说,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这个作品是你的,反之则可以推翻。”

  另一类即正在推行的数据产权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他认为,在缺乏上位法依据下,其“产权”意义仍不明确,严格来说不应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数据产权证书。它们的主要价值在于证明企业持有数据的事实,证明这一事实后的法律意义,还需取决于未来的专门立法。

  而就数据产权专门立法的挑战在于,数据集合包含多种受保护信息,如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现行法律已能有效保护对其进行保护,如果提出新的数据产权制度需明确额外保护的客体边界,但目前缺乏共识。

  崔国斌还提到,大规模数据集合归属的证明,通常不是很困难的事情,没有登记的必要,此外对持续更新数据进行登记的意义有限。在资产入表方面,参照传统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会计准则,也并不必然需要产权登记证书。

  但这类登记也并非完全没有意义。崔国斌说,如果企业担心难以证明自己是数据收集者,可以考虑登记。在发生诉讼时,这一事实有助于厘清纷争。

  值得一提的是,为避免分多种数据证书给企业带来重复办理的困扰,一些地方已开启“多证同办”的探索。

  2025年9月,杭州上线“数据三证协同登记”服务,这项服务在杭州数据交易所数据产权登记平台与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同步上线,主打“一次申请、三证齐发”,给数据办张“全功能身份证”,旨在让“沉睡数据”合法流通交易。

  2025年12月,福建省数据“多证联办”首单业务落地,一家大数据企业通过福建省数据产权登记平台,完成了数据产权、数据知识产权、数据资产一站式登记。

  另据浙江日报报道,温州日前正式推行数据要素“四证同办”模式,企业或机构只需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同步办理数据产权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资产登记以及数据安全合规评审四项业务。该模式系全国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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